中新社石家庄4月26日电 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历时12年,于2015年终审判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上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据通报,2002年2月13日,本田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S-RV汽车侵害了其上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自2003年9月18日起,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等,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此外,还通过其关联公司向相关中国ZF部门发具函件,指控双环产品侵权,并通过诸多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已对双环股份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向双环股份公司提出巨额索赔等舆论。 2004年6月24日,本田株式会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产品落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判令双环股份公司停止其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本田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本田株式会社将经济损失数额增加至34857.04万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双环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是在本田株式会社合资同类产品CR-V汽车上市前和上市初,对中国同行、同类产品实施的,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打压封杀对手,抬高自己,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增加销售量,获取不正当竞争利润,使双环股份公司产品销售严重受阻,销量急剧下降,最终被迫提前停产,造成巨大损失。双环股份公司就此起诉要求确认双环股份公司不侵权的同时,判令本田株式会社的恶意行为侵犯了双环股份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由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损失36574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相比对,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田株式会社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田株式会社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可分为二个阶段,本田株式会社在第一阶段针对双环股份公司侵权警告的行为属于专利权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行为。本田株式会社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情况下,以与向制造者发送侵权警告时相同的注意义务,在第二阶段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并非单纯地具有维护专利权的功能,其还有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权利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本田株式会社赔偿人民币1600万。 据介绍,本系列案持续时间长、涉及纠纷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巨大,多个程序审理12年终告结案。 & n9 A5 E& j!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