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用暴力手段向司机索要“保护费”案件,被告人武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法官介绍,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武某在石太高速公路井陉县收费站附近,通过语言、用铁棍殴打等威胁方法,多次向冀JL牌某号罐车和冀JN牌某号罐车的司机收取“保护费”或称“送车费”共计10650元。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武某退赔两辆罐车的车主高某、孙某经济损失共计1065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两名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武某判处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威胁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系初犯,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近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武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高速公路上,除了公路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设收费站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收费。而使用暴力手段向司机索要“保护费”和“送车费”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犯罪,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武某在高速公路上多次采用威胁方法向他人索要钱财受到刑罚就是一个现实例证。人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莫再以身试法,以免落个刑罚并处、身败名裂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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