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从中央到河北,一批法律法规将开始实施!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施行;《物权法》司法解释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河北实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发现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GA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该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GA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各级ZF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ZF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最高法公布《物权法》司法解释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 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预告登记效力; 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施行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ZF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作出规定。 条例强化了ZF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环保、GA、城管等多个ZF部门,确保责任落实。 条例规定,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ZF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ZF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河北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河北省人民ZF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d* N6 j* \4 s# 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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