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月13日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新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非商用建筑禁止新改扩建饭店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ZF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ZF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当前,在居民住宅楼一层开饭店现象非常多,在省会棉三小区,多栋楼一层的居民都把房子出租出去开成了小饭店,随意排放的油烟经常把二楼、三楼等楼上邻居的窗户熏得黑乎乎、油乎乎的,楼上居民有苦难言。新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对刹住这股风气将起到积极作用。 露天焚烧秸秆最高罚两千 修订后的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ZF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随着大气污染治理措施越来越严厉,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行为明显减少,但是在城中村等个别监管不到位的区域,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仍然时有发生,造成烟雾缭绕,污染大气环境,但是限于管理责任不明确,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新条例不仅明确了处罚措施,同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ZF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随着本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谁来监管也将会责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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