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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整治“天价拖车费” 新收费标准遭集体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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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3: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救援公司质疑新收费标准低于企业运营成本,酝酿成立行业协会自救    本报记者 刘凌林* F6 a$ v( S) r+ k( v, v$ |
    2014年1月1日,杨杰在最后一刻与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就京港澳高速冀京界至徐水段的车辆救援管理签订协议。根据政府文件,自当天起,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标准,并规定清障施救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3 h+ g( f$ S8 \$ Z, l' V! {    杨杰是涿州市利民吊装服务处法人代表,1996年就开始从事高速公路救援清障工作,新收费标准的实施让杨杰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 l" j; J9 _5 @$ F6 N6 W! L1 e+ U    《中国企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杨杰这样的社会救援公司在河北省有40多家,负责全省500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救援清障工作。他们认为省里这次出台的新标准收费过低,存在不合理性。
& M) z7 M% }' Q' y' c    不过,河北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收费标准是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组建的救援队伍制定的,已经高于相邻省份了。' m; |3 R) ^( W
    高速公路救援管理乱象
4 R9 M& P+ _4 g    近年来,高速公路上出现的“天价拖车费”等乱象一直广受诟病。对此,从事高速公路救援工作20多年的杨杰深有体会。
# L1 R& m1 p) v& [    从1993年京港澳高速涿州段开通时,杨杰就在这一路段做救援清障工作,但2011年发生的一件事,却让他至今难以释怀。8 h0 a( r9 n$ D' x0 |& I4 x- t/ q0 a1 `
    据杨杰描述,2011年12月30日晚,在其负责的路段发现一辆喷有高速救援标志的皮卡车,杨杰认为这是违规运营的车。此前曾有人向他反映,有非法救援车辆多次上路经营的现象。于是,杨杰将该车辆扣下放在公司的停车场,第二天向高速交警涿州大队报案。但半年后,杨杰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逮捕起诉,在被关押五个月后,被定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9 a4 z0 F) M, K+ g    杨杰认为自己遭遇的是冤假错案。在他看来,“查扣的是非法运营的车辆,即使自己的行为违法,也够不上刑事犯罪。”此案仍在二审过程中。
5 }8 c# h8 X& Z" _    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加快,救援清障收费成为一块诱人的“蛋糕”,更多的社会力量开始加入施救服务中,而一些并无高速救援合法运营资质的公司上路“揽活”,救援行业的人称其为“游击队”。按国家相关规定,救援清障工作由公路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但实际上,多数救援工作都是交警指定的救援公司来做。% ~2 `) K' {0 m4 A: n  G
    业内人士指出,高速公路上出现天价收费、“李鬼”横行等乱象,其根源在于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N; T1 T! N& O) ~1 n' K
    新收费标准遭集体抵制6 d- y4 ]9 u7 _) L+ V/ M( M
    为杜绝天价拖车等高速公路乱象,2013年11月4日,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0 k" C; G; K* ?; q& }! ]9 Q    《通知》规定,故障事故车型按照国家标准分为7类,不同的车型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如对“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的高速公路拖车收费标准,基价为300元/车次,作业费为8元/车公里,其他道路拖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救援吊车服务在高速路上的收费标准,按照600元/车次收取,其他道路收费下浮20%。
- |9 m$ V- \# u9 T! u) v    随后,高速公路各路政支队通知其管辖路段各救援公司在当年12月28日之前与其签订协议,并要求缴纳10万元的押金。
  \# z: ?, r$ A. y+ B" i2 F    不过,新的收费标准遭到救援清障公司的集体“抵制”。2013年12月16日,37家救援公司的老总在秦皇岛召开会议,就新收费标准商讨应对之策,并酝酿成立救援行业协会。
/ ?3 ?0 c- _0 q. T& x, \' q    秦皇岛市秦港华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单亚春是这次会议的召集人,也是成立协会的发起人。他说,在会上大家就新标准意见达成共识,并形成文字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9 ~) I9 h9 ]! U. v- o$ J$ o
    在一份有31家救援企业签字盖章的“情况反映”中,救援公司认为,新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救援企业的实际运营成本。以15吨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为例,按照文件规定拖车费为700元每车次,拖车里程在10公里范围内按基价收费,作业费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这种车辆往往需要大型特种运输车辆进行吊装、托运,而仅租用一台大吊车的费用就高达35000元每次。加上人工费、高速通行费、油耗等,实际救援成本将远高于文件规定的高速救援费。
# J3 ~4 \5 Y" O* w- g- d5 F    单亚春表示,每家救援公司都投入了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用于设备的购置、场地费租赁等。而吊车、救援车、拖车等都属于重型机械,造价昂贵。随着土地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救援公司每年在场地使用方面也需要投入巨额资金。% F: _# x. y- w( y& a+ w0 m
    “与1996年的标准相比,新收费价格标准翻了一倍,但经营成本却翻了10倍。”单亚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一个月救援20台小车,按新标准收费,基价每台300元,一个月收入就是6000元,还不够给两个工人发工资。”0 m2 g8 L# i" |! s3 d8 B
    单亚春认为,救援公司并不是外界传闻那样是暴利行业,而且高速救援属于高风险作业,救援人员要24小时待命。“如果按照新标准执行,将出现救援一辆事故车则亏损一次救援费现象,可能使全省几十家高速救援企业无以为继。最终可能导致高速救援工作无法正常运行。”
6 n7 y- k3 ~6 ?8 m6 s/ G    记者随后采访了容城、邯郸、保定、徐水、怀来等地的救援公司负责人,他们都表达了同样的担忧。认为新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 K  z$ d* a8 K' p; t5 l
    不过,在签约最后期限内,大部分救援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协议。“毕竟胳膊拗不过大腿。”一位救援公司负责人说。
# {; ^% N. w/ s) D    救援公司的隐忧" G( J8 O6 s0 ?1 z  V# t
    据救援公司反映,新收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征求救援公司的意见。对此,河北省物价局参与新标准制定的李主任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并不是所有的价格制定都要召开听证会,只有列入听证目录的才要听证,而“高速公路救援收费标准没有列入听证目录”。
9 p  E. `' d! L0 s; e2 U9 y    李主任解释,新标准的制定是参考社会平均成本,不能保证每次救援都盈利,因为救援成本差距很大,因此只能考虑平均成本。  y' X  m! F0 t; ?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救援由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承担,是带公益性的,因此,按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制定这个价格标准。同时,参照了保险公司救援费用情况。”李主任说。
+ k  v4 V1 L% o. |! t4 y* l& f) n    对于标准是否制定过低的问题,李主任说,“实际上,我们的标准比相邻的河南、山东等省份都高,甚至比东南沿海省份也要高。”
/ }6 l3 k' V) }    李主任表示,标准实际上就是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组建的救援队制定的。  h: H4 o) z& v! V% Z% n% i3 E
    不过,河北高速路政总队的张政道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标准是否过低,还有待观察。  i! c5 G3 c5 F' t, x: _- g' h( `
    早在1996年,河北省物价局就曾出台收费标准,属于行政性收费。2005年又出台相关收费政策,是上一个标准的延续。在实际中,救援公司并没有参照这个标准,而是采取双方议价收费的方式,由事故车主与救援公司协商救援价格,并签订协议。; H  c! X, U5 A/ C4 t
    “根据救援行业不成文的标准,一般小车按1500—2000元、大车按3500—4000元的标准收取。”一位救援公司员工告诉记者,他们是根据车型、是否载货、距离远近等来收费,收费项目不光包括拖车费,还会有清理现场、施救、吊车等服务费。" F% T6 s  e: W- u% a. N9 j
    按照2010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 o# p2 X4 ~; @8 w% i; o0 `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今天,很多省份高速公路业主并没有建立自己的专职救援队伍,另一方面,更多的社会救援公司承担了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
( m- u6 o5 @( a9 W    而在实际工作中,救援公司与各路段的高速交警大队形成了事实的协作关系。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处理事故,如果需要清障救援,会通知辖区内的救援公司前往现场救援。1 V/ T7 U. s' Q7 A' e) j
    “河北高速基本上是由社会上的救援公司承担救援工作。”容城县的张英才组建的清障救援公司负责保津高速容城路段的清障救援。他告诉记者,保津高速路段的救援清障都是由高速交警容城大队指定由他来做,高速交警事实上成了救援公司的“婆家”。0 G. h: k; i; w. l6 x
    这正是救援公司所担心的,清障施救工作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接管后,意味着他们又多了一个“婆家”。在事故现场如何处理交警与业主的关系,毕竟之前一直把高速交警当“婆家”。5 p, `  A$ v" A$ L
    张政道告诉记者,为了区分责任、防止扯皮、确保道路畅通,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与交警部门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希望双方能相互配合。- U/ o; u3 S! w
    实际上,救援公司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期限只有5个月,而5个月后这些救援公司何去何从,他们心里没有底。
9 y* H$ u2 E* d- [5 ^1 O    “5个月后将进行市场化招标,没有中标的救援公司就要退出救援市场。”张政道说。8 o% V3 c/ @$ e8 b1 w) R
    不过,他们的救援协会还在积极筹备中,救援公司迫切希望有个自己的组织能更好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大家的心声,维护自己的权益; j" ?( [; A. O, W5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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