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JJ对12月7日至13日的高速公路交通违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机动车超速行驶有所抬头。一周的时间全省高速公路超速违法行为12503起,而其中10%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10539起,占超速违法总量的 84%,尤为突出! 2014年按照GA部的安排部署,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河北省对机动车超速行为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其中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以警告”,这就意味着小型车超速处罚有了一个弹性空间,比如在法定最高时速12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时速在132公里以下被抓拍,就不再受到罚款、记分的处罚,而只是警告处理。这样的调整充分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凸显了教育的初衷,是对驾驶人非故意轻微违法行为的一种“赦免”,一种“宽容”。通过警告这种更倾向于意识形态的处罚,使违法者在心理上受到惩戒,充分认识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觉的去纠正、避免,进而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 但事与愿违,部分交通参与者认为这是有机可乘,有空子可钻,把法律的“宽容”当成了一种理所应当,曲解了警告的原有意义,错误的解读这10%的空间是一种“应该”和“许可”,也有人甚至很多人明知故犯,于是乎出现了如此之多的超速行驶!在此提醒大家,虽然不罚款、不计分,但“警告”也是一种处罚,也需要当事人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也是要记录在案的,这也是诚信社会下一种诚信度的体现和反映,将来是否如国外一样与个人的信誉度挂钩,虽不确定但也不无道理! 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是经过科学研判的安全速度,多一分超速就多一分危险。“警告”作为一种处罚手段,既是对危险行为的一种善意忠告,也是一种临界提醒,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审慎态度,严格控制行驶时速,珍爱生命安全,莫把“宽容”当“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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