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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车推广期转售价格限制可申请反垄断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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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12 09: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汽车领域反垄断规制都是重点和热点问题。作为汽车生产的重要区域,欧盟、日本 都制定了汽车领域相关的反垄断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在比较借鉴国外反垄断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立足于我国汽车业的实际情况,起 草了《反垄断指南》的初稿。/ s- u' p: z6 _-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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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首部行业反垄断指南

      , B* n/ j8 |. `; \! e# S6 |' z& b      “它是唯一一部涉及到具体行业的指南,预计也会成为我国的第一部行业反垄断指南,”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吴东美副处长如是说。“《反垄断指南》的制定,不是闭门造车,是经过了我们执法实践,执法经验的积累后起草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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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卢延纯副局长介绍,之所以制定《反垄断指南》,目的在于对相关法律条款及其适用性予以细化,对汽车市场常见限制竞争行为 的合法性和评估给予指引,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降低经营者的合规成本,从而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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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自2011年开始,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就已对我国汽车业的经销模式、商务政策、价格情况等等开展了调研,并且出具了相关课题研究报告。指南目前分为前言和五个部分,重点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制和豁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读。) t  o8 N6 a$ f, D,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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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推广期等特定情形下的转售价格限制可主张豁免7 f, S6 q- @# I: [. o- x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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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是禁止横向垄断协议,第14条是禁止纵向垄断协议,而第15条规定 了即便是第13条和第14条禁止的垄断行为,如果符合第15条规定的情形和条件,可以予以豁免适用第13条或第14条。若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或经营者自查 后发现其企业存在《反垄断法》第13条或第14条禁止的行为,但是经营者可以证明该垄断行为为符合第15条的要求,是可以主张豁免的。当然,豁免必须要由 经营者提供可信的证据来加以证实,而不是简单的声明或理论的、假设的主张。6 A2 P+ l: T1 c' x; S$ E

      5 W; X1 P; J; ?7 n, Q9 u      如外界所知,在已公开的汽车领域价格垄断案件中,部分是属于企业限制经销商向消费者或者向第三人的转售价格,这是属于《反垄断法》第14条所明确禁止的。对于车企根据《反垄断法》主张豁免其短期转售价格限制的具体情形,指南目前特别考虑了新能源汽车。) _$ Z  o! b. }8 R3 W  u

      5 n5 ^5 u' b* n. X$ v9 e      不同于传统汽车,新能源汽车售出后,将有配套的充电桩建设等售后问题需要厂家持续跟进,而推广该产品对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将起到不小的裨益,因此,在 新能源汽车推广期内,厂商或者汽车供应商对经销商进行短时间的一定限制,是为了给经销商最大程度的激励,进而促进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或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 消费者提供更好的售前售后的服务。这样的行为,是可以主张豁免的。但对于推广期设置的具体时长,目前还没有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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