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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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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08: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易县裴山镇违规公款消费、票据管理不规范、报销个人费用问题

  2013 年至2015年,易县裴山镇使用公款购买烟、酒、茶叶、茶盘和砚台等礼品,用于公务招待;镇财务存在大额办公用品票据未附明细清单入账、大额票据无经办人 签字入账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住宿费问题。经**易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镇党委书记于凤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雄县总工会违规购置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超标问题

  2015年,检查组发现雄县总工会违规购置公务用车,常务副主席陈振清超标占用办公用房。经**雄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常务副主席陈振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徐水区遂城镇违规发放补贴问题

  2013年至2015年,徐水区遂城镇以加班、值班名义违规发放补贴。经**徐水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镇党委书记杨自群党内警告处分。

  四、定兴县北河镇招待费超标问题

  2014年,定兴县北河镇招待费超预算支出9万余元。经**定兴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镇党委书记何树海党内警告处分。

  五、清苑区白团乡办公经费超支、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2014年至2015年,清苑区白团乡办公经费超支、大额支出票据未附明细。经**清苑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乡党委书记翟志高党内警告处分。(保定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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