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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也判刑 外借车辆出事故车主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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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18: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梧桐树 于 15-4-25 18: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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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来源:大河报

       据悉,商丘一男子将车借给朋友在驾校练车,因练车人操作不当,致使轿车失控撞上树后侧翻,陪练人死亡。法院已审结该案,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借车人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练车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事件还原

  2014年7月22日9时许,孙某通过QQ认识了刘某。当天下午5时许,孙某驾驶银灰色北京现代轿车,接到刘某及刘的朋友朱某后,刘某、朱某二人提议去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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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下午6时20分,孙某驾驶其车辆带着刘某、朱某来到兴华驾校练车场后,刘某、朱某让孙君下车,由朱某驾驶车辆教刘某开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朱某将车辆交给刘某驾驶,坐到副驾驶位置指导刘某开车。

  但刘某在驾驶车辆时,因操作不熟练,导致车辆突然失控,车撞上树后,侧翻在驾校西围墙处,陪练人朱某死亡。经鉴定,朱某因面颅骨、颈椎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伤及脑组织等中枢神经系统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的不是教练车,在驾校场地私自练车,致使车辆撞上树后侧翻,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明知自己的车不是教练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刘某练车。其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判决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为什么车主也判刑?

  本案还不简单是车辆外借后发生事故,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车主孙某是将自己的车借给了一位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去练车,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开车,本身就是违法的,本案中驾车人又导致了副驾驶的乘客死亡,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车主孙某主动将车借给一个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去开,也构成了连带责任。

外借车辆出了事故应该谁赔?

  如果车主和借车人都有驾驶资格,就是另一回事了,不构成犯罪,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遇到借车人驾车出了事故的情况,如肇事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那么看事故需要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如果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那么直接走保险理赔即可;如果超过了交强险的赔付范围,那么剩余赔付金额由驾车人承担,车主无需承担责任。

  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当保证使用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使用车辆时并未醉酒或酒后驾驶等不宜车辆驾驶的情形;且车主也应当保证自己的车辆未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并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等符合车辆正常行使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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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6 20: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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