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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身亡后也应追回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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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2 21: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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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 f4 R6 t8 T作者:殷国安! E: l$ {7 r" ~5 \# }

      ( r0 ]/ n" k  H* M6 P% `        不能追回腐败财产,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也会大大减小,甚至让人觉得腐败合算。所以,“治贪必须夺其财”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 w/ `6 Z# b3 h1 A5 }+ F  F

      0 Y& o4 w' t6 w2 F, c       2013年12月28日,正处于取保候审期的江苏省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自杀身亡。事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生前受贿所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判定没收陈西受贿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据悉,该案是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现代快报》1月21日); ]9 U! T) M6 a! x1 E

      ' r  X) }+ B& o, {' q% }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的是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法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具体到陈西案,其非法所得的700多万元就不会被没收了。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w0 i. C4 Z$ j9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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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也有助于依法追回死亡腐败分子的非法收入,进而更加有力地进行反腐败。之所以要追回腐败分子的非法财产,当然是因为这些财产都是不义之财。如果腐败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却可以占有大量非法财产,会让反腐败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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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U5 \5 W7 Z4 r- u3 d        不能追回腐败财产,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也会大大减小,甚至让人觉得腐败合算。所以,“治贪必须夺其财”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
      6 q0 |+ |2 P  E( ?9 ~4 G! `, t* o: A6 ?0 Y5 a/ B
              不过,陈西自杀后被追缴非法所得,只是江苏省这方面的第一案。就我阅读的新闻来看,全国也少见到这样的案例,这倒是需要追问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就生效了,外逃和自杀的贪官并不少,那为什么没有普遍进行追缴非法所得的行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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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F$ v9 [' i7 _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可能会考验法院的执行力。从新闻中知道,陈西被检方立案之后,其妻就主动退还了700多万赃款,尽管陈西近亲属徐某、陈某曾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扣押于检察院的700多万元是合法收入,请求法院驳回检察院申请。现在,当地法院依法裁定了,后续只要依法没收就行了。假如当初陈西之妻没有退还700多万元,当地检察院会提出没收申请吗?当地法院会作出没收的判决吗?更重要的是,判决之后,法院又将如何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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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3 0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比较合理,否则损失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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