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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看: 57271|回复: 7

      不仅撞车要担负责任,开车“吓倒“人也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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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7 10: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名字上有个Y 于 2015-1-8 08:59 编辑
      6 y1 E8 @* V* P: F5 n1 k& F4 N0 y* s( i
      ! b- m- F# H% J" Q( O      【导语】听不少车友抱怨撞车的麻烦;看不少司机出现撞车的那种焦急的面孔。小编总以为只有撞车才要担负责任。没想到在小编无意之间发现开车“吓倒”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6 F/ {$ j" N5 H5 u# d+ G; I
      " ]. W- u  D( L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
      $ B, U8 k5 y5 b' x; @. y. F" j
      , Q' i0 r8 k4 |  a$ m# Y1 x0 I      一辆货车把一电瓶车主夹在石墙和车之间,车过之后,电瓶车主倒地受伤致残,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近日浙江衢州市法院以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仍能造成危险的理由判决了此案。+ O1 ^$ I/ I; D* p2 Q$ o' r
        2013年9月15日,衢州市民方先生骑着电瓶车靠右行驶,途中一路段右侧为一堵石墙,突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左侧超车,把方先生夹在了车和石墙中间。由于缝隙过窄,等车过后,方先生由于受惊吓失去控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
      * H$ R4 W7 A. z& \. R  2014年8月20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
      ! f" w4 B1 h& R6 ?8 k' Y  A# c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9.7万元;被告邱先生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3000元。0 U- d( w% }/ N. Q# m: l  {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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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9 Z* f& v; K: R. J# a       看完这个案例, 让我觉得开车必须要各个方位都要注意到。把自己的车上各种车险。在此燕赵汽车网小红友情提示各位车友一定要给自己的车上各种险,以防万一。大家可以在加入燕赵汽车网~汽车公社的会员。车险团购会有很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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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4 m& H8 @, |* ?$ I
      发表于 2015-1-7 19: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吧,这证明了开车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点评

      恩。什么都要顾及到  发表于 2015-1-7 20:07
      发表于 2015-1-7 22: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谜苏点评】这个气浪、声音、振动真的是神来之笔呀!现在知道了两件事,第一个就是即使不发生任何碰撞,如果以气浪、声音、振动的形式传播出来的干扰对他人造成了影响,依然是要进行赔偿的!第二个是保险很多时候真的可以帮你大忙,否则,一下子赔偿10万可是足以令人吐血的了!{:soso_e104:}
        Y2 ]1 L. u6 n4 ?4 ^
      发表于 2015-1-8 11: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没钱的开车也不是好事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1-8 12: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君子与牛 发表于 2015-1-8 11:537 s7 n- O5 V" ^) Q7 t/ G0 Q
      呵呵,没钱的开车也不是好事啊。

      3 M8 ^  c1 `: w# K9 U' _+ f躺着都中枪的感觉。
      发表于 2015-1-9 10: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9 1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树 发表于 2015-1-9 10:16
      + B- O3 \# k/ \! W3 I4 Y* k3 k  ~越来越不能理解了

      - ^' F8 ]1 a0 |! b恩 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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