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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确立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大大强化了“谁生产、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目的是明确厂家责任,实现汽车产品质量追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近期媒体对进口汽车暴利和价格过高问题进行了持续报道,引发汽车业界以及社会热议,有不少人将原因归因于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经营制度提出质疑。( k5 B9 R+ y2 B% e4 X7 M {
汽车授权经营制度有待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汽车行业重生产、轻流通,销售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后,汽车消费投诉增速快、责任难以追溯等矛盾越来越突出,不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办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2005年《办法》实施以来,一汽大众、上海通用、奇瑞、吉利等汽车生产企业均在国内建立了以4S店为主的汽车品牌授权经销体系,奔驰、宝马、丰田等主要跨国汽车公司也在华通过设立授权总经销商的方式建立了品牌授经销体系。跨国汽车公司在华设立的总经销商多为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v3 P+ f8 K$ [: M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已经备案了近8.8万家品牌经销商,且各汽车企业的经销商网络仍在进一步扩大。在汽车供应商的主导下,国内形成了以品牌授权4S店为主的销售模式,在《办法》实施初期,这种集销售和售后服务于一体的销售模式,对汽车厂家规范市场、提升品牌、改善服务质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 X- J a. \" @- y- b" \3 ` 近几年,我国的汽车授权经营模式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在授权经营模式下汽车供应商被赋予了过大的权力,经销商处于从属地位,导致汽车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极不平等,经销商权益受损。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授权经营制度不够完善所导致,而非授权经营模式本身的原因,因为销售权是制造企业的基本权利。( G7 Y3 b# W7 ~0 m9 ]
主要原因是我国的汽车授权经营制度在赋予了汽车厂家品牌授权和网络规划等权利的同时,缺乏对总经销商的限制性条款和惩罚措施,客观上造成汽车供应商的强势地位。而汽车供应商充分利用了这种强势地位,对下游的经销商进行过度限制,造成厂商地位失衡、消费权益受损。如收取高额建店保证金、干预经销商经营活动、强行压库、搭售、垄断原厂配件等。
+ a' _! q) s! m' F6 W+ Y }# v 此外,我国的《办法》是在《反垄断法》发布前制定实施的,其上位法并不是《反垄断法》,而欧美日的汽车流通法规是基于反垄断法律体系制定的,对落实反垄断的理念和精神明显不够也是重要原因。
9 O/ l8 W2 c- F" K$ T& D 授权经营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据了解,目前欧美日新车销售均以授权模式为主,各国的汽车流通法规都没有对汽车供应商的销售模式做出硬性规定。因此授权经营既是汽车供应商的自主经营行为,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实际上国际主要汽车制造商基于维护品牌形象、构建高效营销网络、保障售后服务等因素考虑,在全球主要市场一般会设立1家授权总经销商进行销售。
4 `8 M# r" e) Q4 ^8 U6 |! @ 丰田、日产、大众、宝马、通用等主流汽车厂商在全球较大的国家市场均设立一家总经销商负责当地的销售和服务,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比如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个别国家设立 2家总经销商,但也会在车型和品牌方面进行区分;或者在一定区域(如中东地区)设立一家总经销商负责多个国家的销售和服务业务。 p# A! h: c& {4 X" u8 N* s. {5 l
如宝马在其重要市场如德国、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均设立1家总经销商,而考虑每个中东国家市场规模较小、个性化比较突出的特点,宝马在中东地区设立一家实体统一负责中东各国的宝马汽车销售业务。捷豹路虎在美国、德国、英国等主要市场也都只设立1家销售公司作为总经销商,只在一些市场规模较小的地区如新加坡授权当地企业作为总经销商。
5 Y+ @. C b, Q: S/ k 在授权经营模式下,汽车供应商在整个销售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客观上容易造成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地位不平等,导致经销商自主经营受到限制,消费者权益受损。为了避免发生这类问题,欧美日以反垄断法律体系为基础,制定了汽车流通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对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v" }% H4 r6 x. W& r+ l! Y' E8 l
主要建议 一是继续坚持汽车授权经营制度。国外汽车流通实践证明,授权经营既有利于保证汽车产品质量和责任追溯,也有利于提高汽车分销的效率和水平,最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授权经营制度的本质来讲,一家总经销商似乎更有利于明确厂家责任实现责任追溯和不断改善服务水平,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
" \: W+ d# G; G 二是努力构建平等、稳定、和谐的工商关系。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和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限制和规范汽车供应商行为,提高经销商自由度的具体措施。
' y* m9 [, x! O9 V 三是利用综合措施解决进口车经营的暴利和垄断问题。除了完善授权经营制度之外,还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措施:
! j. t: k1 `& \7 ]8 Y& I4 f 一是由反垄断执法部门对进口车销售和售后服务领域开展反垄断调查;3 @, B/ ^: c3 o; A9 m! s
二是海关部门和税务部门依法对汽车产品进口的关联交易情况开展调查;) \1 l. g x4 v# a" Z# v; ]
三是适度鼓励平行进口;( s5 ^0 c& b+ b% n: f; I& N3 G
四是充分发挥税收、标准法规等的导向作用,引导消费者节约消费、科学消费。
: j/ U2 w i9 A/ i0 @( S来源:http://www.medved-put.com/fagui/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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