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市正式启用2014版《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新的标准停车配建指标整体提高,住宅类基准指标为1(即1户配建一个停车位),并进一步提高了住宅类大户型停车配建标准90—140平方米提高到1泊位/户,140—200平方米提高到1.5泊位/户,大于200平方米提高到2.0泊位/户,另外又进一步适当提高了商业、办公、市级影剧院、会议中心等建筑的配建指标。 据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石家庄原有的《停车配建指标》是2002年制定的,已经使用了十年。但2002年—2011年末,石家庄市区机动车由10万辆增长到50万辆,2013年末小汽车达到62万辆,小汽车百户拥有率由8辆增至38辆,现状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对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进行再次修订。
: P6 W1 ?; b3 [0 r- W7 m 据介绍,近期新修订的标准结合了六城市的经验(天津、南京、广州、郑州、沈阳、宁波),多次的部门意见征询与反馈、通过了专家评审。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前正式开始启用。新的停车配建指标主要为:住宅类基准指标为1(即1户配建一个停车位)。进一步提高了住宅类大户型停车配建标准,90—140平方米提高到1泊位/户,140—200平方米提高到1.5泊位/户,大于200平方米提高到2.0泊位/户,其他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20%。另外又进一步适当提高了商业、办公、市级影剧院、会议中心等建筑的配建指标。同时,实行差别化停车标准,分特殊地段、中心区、中心区外等,其中特殊地段:对高强度开发建筑物,要求配建的车位数不得超过路网富裕能力对应的车位数量,通过短缺停车优化交通出行方式。中心区(中华大街—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围合区域):商业、办公、餐饮、娱乐、文体、酒店宾馆、游览场所等10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设定上、下限管理,既保证合理的停车供应,又避免中心区对机动车的过度吸引。中心区以外:各类建筑规定最低配建指标。并且住宅类项目:属于刚性需求,需要优先保证,各区只设定下限管理。7 i2 ]) Y: j. }. ^' M) r+ ]3 ]" i
同时,此次修订增加部分补充规定,精细化管理标准: 改扩建类建筑:增加面积按本标准,原不足部分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住宅访客车位:按总配建机动车位的5%公共开放。地面停车比例:住宅推荐10%,不超过15%,其他类建筑不超过20%,保障性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一般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附属配套餐饮娱乐: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轨道站点周边建筑: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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