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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清醉驾相关规定几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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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0 13:3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并非“只要不醉就没事”8 M- S2 k3 J: v2 k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2 S4 A- n% j  f9 ~4 `
        并非“只要不出事就行”* R8 t/ M' `: f4 Y! o1 B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构成要件只是“在道路上”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没有要求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造成他人损失。
      / y, o+ }+ ?/ \  r8 p6 a; H- _5 c' ]  并非“蹲不了多久大牢”/ U7 F! x; ?5 T6 s
        虽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的刑期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P- G1 }! O0 |! K, d( V# }& c
        并非“不可能丢掉工作”
      6 l1 s9 s" |& y- }# z7 V) _$ d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d# S4 u6 P4 q7 e6 l  H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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