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河北全省将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旧版发票于2015年1月1日停止使用。省国税局征管处负责人表示,目前省局已按总局要求落实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工作,确保7月1日正式发售开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此次调整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二是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三是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厂牌型号”、“车辆类型”等栏宽度,发票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 p9 V! C! z0 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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