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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并非有问题就可退车 退换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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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4 09: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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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汽车“三包”新政正式执行,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退车”。对此,很多消费者的理解就是车子有问题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退货了。近日,市消保委接到多位消费者的相关投诉,然而均无法满足退车条件。

到底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退车呢?昨日,市消保委结合案例详解《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关于退车的规定。

新车才开1个礼拜变速箱没油了

消费者第一反应要求换车

去年10月1日,《汽车“三包”规定》开始实施,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了明确规定。然而,近期市消保委接到的多起汽车消费投诉反映,一些消费者由于对汽车“三包”规定内容的不了解或者误读,当发现购买的汽车在短时间内出现了故障,首先要求的是换货或退货。

今年3月初,高先生在鄞州某汽车4S店购买了某型号轿车。购买后不到一个礼拜,高先生在行驶中突然感到汽车无法正常行驶,后经检查发现变速箱没油了。高先生认为该汽车变速箱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联系了汽车4S店要求换车。汽车4S店了解情况后,只同意更换变速箱。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高先生向鄞州区消保委请求调解。

无独有偶,北仑区小港消费者沈某,2013年11月7日在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蒙迪欧轿车,才行驶一个多月,只跑了700多公里就发现汽车发动机漏润滑油,多次到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要求换车,没有得到满足。沈某情绪较激动,就把汽车停放在该销售服务公司,随后向小港消保分会投诉。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

只能先免费更换变速箱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汽车“三包”规定》,高先生的诉求只能先免费更换变速箱。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情况下,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同样,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消费者沈先生汽车漏的不是燃料油,是润滑油,也只能先维修,尚不符合退换条件。”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称。

汽车退换须于法有据

遇到质量问题应理性对待

为此,市消保委发布汽车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退换须于法有据,遇到汽车质量问题应理性对待,维权要求应在法律范围和社会公认的合理范围之内,否则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就得不到支持,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行驶里程5万公里。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具体以下5种情形消费者可退车或者换车:第一种,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等情况的;第二种,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2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第三种,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第四种,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第五种,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此外,新《消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商品问题的鉴定、举证责任,对汽车消费者是重大利好,消费者要充分运用这一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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