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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车险潜规则:保单变黑名单 退保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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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11: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看过这连续三篇关于汽车消费环境的调查报告,相信大家都会有一种感觉,买车人仍然是一块块的“唐僧肉”,来自各个阵营的大大小小的“鬼”们,都纷纷张大了或阔或窄的嘴痛咬,应该说,众车主已经被咬得有些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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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的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也只是在人们刚刚开始习惯汽车生活的初期阶段,能用麻木来展示宽容,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没人会愿做、也不会再做——“唐僧肉”。

  从历史看保险

  春秋时期孔子的“耕三余一”思想就是保险艺术的体现。孔子认为,如能将每年收获粮食的1/3储存起来,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储存粮食,经过27年可寄存9年的粮食,就可实现“太平盛世”。

  据史料记载,公元前4500年,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其向每一成员收取会费以支付个别成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被认为是保险的最初雏形。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伦王国的国王曾下令向所管辖区内的居民收取赋金,用以救济遭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人们。古罗马军队中的士兵组织,以收取的会费作为士兵阵亡后对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不难看出,人类有关保险的思想和意识在古代就已经形成。

  财产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近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海上保险从1250年左右开始经营,保险形式从口头约定到书面合同,到1393年已发展到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等险种。

  据资料记载,世界上最早的一份汽车保单出现在1898年,由此揭开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历史。当时,美国全国只有4000多辆汽车,而马的数量达到了2000万匹,马车是当时主要的交通工具,车主担心自己的爱车会被马冲撞,于是便给自己的汽车上了保险。

  这个在一个多世纪前还被视为新鲜事物的汽车保险,如今已经成为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但平常并不代表平静。

  机动车辆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中经营历史最久、业务规模最大的险种。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财产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但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何时才能扭转呢?

  保单变黑名单

  “小车送去4S店维修,却被4S店用做骗保"道具",屡次被扩大损伤,甚至制造事故!”8月下旬,北京市市民李先生亲身体验了一回业内传说已久的“潜规则”。

  去年6月12日,李先生花18万元从某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中型小轿车。买车的同时,也在这家店购买了5000多元的车险。

  一年过去,今年6月8日,李先生到保险公司续保时被告知:“车子出险次数太多,上了保险公司黑名单,不能续保!”李先生说,“黑名单”三个字让自己着实吃了一惊。掰指算算,“过去一年只向保险公司报了两次赔案,且都是小刮碰,怎么会进"黑名单"?”李先生再了解,发现车子确实进了“黑名单”——过去一年,他的车八次出险,且都是单方事故,以致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蓄意骗保。

  “这可奇怪了!”李先生决心弄个水落石出,揪出这个“鬼”。

  不查不打紧。一番调查之下,李先生竟揪出连串假赔案。

  李先生说,查看保险公司赔案记录,再核对自己的报险记录,竟然发现八次赔案中,有六次是被“做了手脚”。“要么是虚假事故,要么是将原有事故扩大损失。”李先生总结。

  李先生说,查看赔案记录,虚假赔案都发生在前往4S店正常保养和自费维修之际。“4S店利用车子在店内保养或自费维修的机会,在维修车间内特意将小车进行大幅度划损并自行报险,在车主提车后,在保养或维修单的空格栏中填补报损事项,再利用车主证件复印件进行报险申报款项业务,最终按其内部有关规程自行领取保险费。”此外,“车主报损时,定损可能只有600元,但4S店将车子开出去二次碰撞后,定损变成1900元。一来一去,4S店就有了1300元的利润空间。”李先生分析。

  而最近一次赔案更让李先生发现,保险公司也有“内鬼”接应。

  李先生说,6月4日下午5时左右,他因小车刚起步时不小心碰上铁柱,向保险公司报案。李先生随后在6月5日下午3时左右将车开往4S店维修。然而,查看保险公司赔案记录,李先生惊讶地发现,4S店竟然在6月5日下午4时30分又私自将他的车开出进行了第二次撞击,令车子损伤严重。

  不禁令人质疑的是:在4S店制造的这次事故中,报案人、报案电话、身份证和行驶证件等都不是李先生本人的,为什么保险公司勘查人员没有把关?

  这不得不让人们产生一连串的疑问:4S店和保险公司之间有怎样的交易?保险监管部门的力度和威严何在?投保人的明天到底在谁的手里?一份保单的收益者又是谁?

  退保反赔钱

  记者的一位同事2006年在北方伟业4S店买了辆南京菲亚特的车,车险上的是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全险。没料到,两年后南京菲亚特停产了,同事就换了一家名为祥路来的4S店,上车险的公司也跟着换成了中国人寿财险,依然是全险。

  好景不长,上险的第五天,她第一次在新换的4S店做保养,保养前车没有任何毛病,可是保养后她去领车的时候,打火却出现了问题。当时,同事马上就询问了4S店的维修人员:“保养前我的车还好好的,怎么被你们一保养就出问题了呢?”“瞧你这话说的,好像是我们给你弄坏的,是你车的打火零件到寿命了,完全是巧合。”他们一副被冤的样子,这情景别提让人多窝火了,心里明明知道这其中有“猫腻”,但却只能当哑巴。

  “车是放在你们店里出的毛病,你们肯定有责任,既然是配件问题,就换配件吧。”“事先声明,你的车已经停产了,找配件很费事儿,而且也不在保险范围内,你要自己出维修费的。”正常情况下的确如此,可事情如果是这么个来龙去脉,又怎能按常规进行呢?“在你们这儿出的问题,为什么还得我自己买单啊??”“跟我们有什么关系,你自己车的问题,加上这车型早就没有了,哪有现成的配件啊?你自己看着办吧。”说到此时,这字里行间的潜台词直接映射着如今的服务是昂贵而高不可攀的奢侈品,为了能够享受它,我们只能卑躬屈膝地花钱。

  同事不得不忍了这口窝囊气,结果共花了1000多块。事后,她要求退保,才知道退保时按十个月计算,上险五天也要按一个月来算,这下赔得就更多了,可上车险之前无人告知她这些。连续吃这种哑巴亏,真地令人发指。愤恨之余她拨通了当初拉保险业务员的电话,一吐她心中的不满,这位平时一向文明用语的同事此时此刻再也顾不得这些了,可电话的那头仿佛另外一个世界,陌生而寒冷。

  发生在记者这位同事身上的事情并不少见,质疑声也是一浪又一浪。很多车主都反映,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的时候按十二个月来收,到了退保时就要按十个月来退,且还有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许多车主由于车辆过户、报废、重复投保或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服务等原因需要退掉手中的车险保单,但在向保险公司咨询退保时,却被告知只能拿回很少一部分保费。

  保险公司表示,眼下车辆保险合同规定的退保方式,是报保监会审批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权私下制定和更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是执行按月退费的政策,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保险费,一年按十个月来计算,这也是国际惯例。除了保险公司,在通讯、租赁等行业都存在类似的不足一天按一天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的规定。

  这些所谓的“规定”如果失去了民心,还有必要被继续沿用吗?政策制定的合理与否难道不是通过实际运行来验证的吗?当理论与实践发生冲突时,又应该是谁让步呢?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4S店就像是一个团队,保监会下达的命令与选择的方式决定着它们的生存姿势与姿态,而每一份子的动作同样会影响其他成员的发挥,失去任何一个或者让任何一个受到侵害都将对车险的健康发展产生阻碍。

  胡适说过:“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作是现代人。”

  保险是因为人类渴望幸福、温暖与安定而生的,它成长的每一步无论是前进或是跌倒都在为填充那片空白而努力,都在为不再渴望而挣扎。所以一份保单不仅仅是一种合同关系,更重要的是它承载了一种远超过保费价值的信任、责任与归属感。当制定者与执行者领会其中的精髓时,那么规定才有了生命,执行才有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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