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汽车保险条款和费率放开后,各保险公司为了满足汽车保险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质量,纷纷推出新的附加险品种,使汽车保险附加险由原来的9种增加到现在的30余种。 1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 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新增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未投保汽车车身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汽车车身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一、全车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满60天:指自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之日起满60天。 抢劫:指用暴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据为己有。 抢夺:指用强力把别人的东西夺过来。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2)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被他人诈骗或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期间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4)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K$ s- [( Y' Z3 \4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