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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摆“乌龙” 理赔款被责任车主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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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4-3 21: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辆汽车在东莞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深圳的一辆小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来自雷州的小车负事故全责。! J' Q, h! M+ c% t$ F+ M
        当深圳车主拿其在深圳维修的车损鉴定及维修发票7660元,向雷州小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称,此前雷州车主已用自称是深圳受损车辆在雷州维修的同样金额发票,向保险公司拿走了理赔款,深圳车主实际上没拿到理赔款跟保险公司无关。+ @2 A. V* e' N7 C: y$ K# X
        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索赔案。  ?2 {" s$ v0 h# c2 \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慎义务,导致本来应该直接理赔给受损车主的保险金被他人冒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7660元给受损的深圳车主。至于重复理赔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向雷州车主追偿。
      & L9 ~/ V  g8 ~5 j  一辆受损车冒出两张同额维修发票
        q1 I; n. S- m2 S  2012年5月28日,广东雷州青年小林驾驶父亲名下的粤G牌照小轿车途经广深高速公路北行61公里+100米路段(东莞市虎门镇路段)时,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来自深圳的麦先生驾驶其本人的粤B牌照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小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 m1 `2 m0 o3 J' y: r4 c% `  事发后,粤B车经粤G车保险公司委托其深圳分公司进行车辆损失评估鉴定,定损价格为7660元。粤B车实际花费维修费7660元、拖车费940元。
      7 y, H! T2 Y; P1 k2 Y- ^  2012年12月,麦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粤G车司机小林、车主老林及其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维修费7660元、拖车费940元、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18600元。麦先生提交了他在深圳某汽车修配厂出具的维修发票。
        d) i- ?$ E3 Y( r8 S: p& P9 e; Z9 s  林氏父子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1 M9 R' Q0 p* P
        而粤G车保险公司的答辩则让人意外。该公司称,此前粤G车主老林已拿了粤B车的维修发票7660元来办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已经将钱给了老林。如果老林没有把理赔款给麦先生,麦先生应找老林返还,跟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拿出老林当初办理赔的维修发票,显示粤B车是在广东雷州市某汽修厂维修的。
      ) y, `9 A2 v1 ?+ ]* r9 l  同一部涉案粤B车,怎么冒出两张金额相同的维修发票,一个维修地点在深圳,一个维修地点在雷州呢?
      / X  M3 _! I9 {" }  保险金被冒领,保险公司负全责; u9 l( D' ]* x- ^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维修单位是雷州市某汽车修配厂,而麦先生提供的维修发票及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复函显示,粤B车是在深圳市某汽修厂定损及维修的。事发在东莞,麦先生住在深圳,粤B车到雷州市进行维修不合常理。可见,粤G车保险公司在向老林支付粤B车保险金时并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 v8 g- A" \4 Y2 Y3 T3 v3 ^  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被保险人粤G车老林已向第三者即麦先生支付了粤B车损失7660元,保险公司即使已向老林赔付粤B车的损失,亦不能以此对抗麦先生,仍应向麦先生赔偿粤B车损失。6 W* {& L7 [' S! f
        法院依法认定麦先生的粤B车车辆损失7660元、拖车费940元,合计8600元,并作出一审判决。
      # K& h& ^4 |$ d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 a4 y: z. j6 U. u3 [' w5 `  @7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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