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某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情况下,擅自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而交通事故受害人一直没有得到肇事者的任何赔偿。3月25日,南通崇川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判处该保险公司仍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1 E& D* w5 P0 D q4 X 去年3月的一天,曹某驾驶何某的小轿车,在南通市南方市场门口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三车损坏。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季某、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季某即将其驾驶的小轿车送往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共花费修理费2000元。季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车主何某已经凭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而保险公司已将理赔款2000余元支付给车主何某,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季某遂将曹某、何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 W( S; N- V" u2 D0 H% z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保险公司在车主何某未提供原告季某授权委托书,也未核实被告何某是否已先行赔付原告季某损失的情况下,自行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告何某,违反保险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仍应向原告季某赔偿损失,但对其已赔付部分,可依法向车主何某进行追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季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
3 X2 r5 F: `0 |5 R8 p' [3 t | 原标题: 受害人未收到保险金赔偿 保险公司被判“二次理赔” | $ ~" S8 T- w( |; Z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