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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时速超40公里上下摆动,半年内没有人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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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11: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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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用轿车逐渐由奢侈品变为了代步工具,家庭汽车消费日益增长,由于汽车消费在购买、售后、使用、保养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家用轿车投诉量也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记者在江苏省消协2013年度消费投诉情况中看到,在单项商品投诉量中,汽车及零部件投诉位列第三,共计4456件,同比增长54.67%。

  案例1:汽车摆尾说要召回无下文缺陷产品应立即停售

  去年,南京消费者范先生花2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没几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他告诉记者,“在行驶不到5000公里的时候,我就经常听到汽车篷顶皮门玻璃发出响声,当行驶到5000公里后,轿车便出现了轻微摆尾现象;行驶到1万公里后,只要车速每小时超过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专卖店认为,该问题是这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有等到厂家的“召回”。

  解决办法

  “去年1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新《消法》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停止销售、警示、召回、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案例2:新购汽车有喷痕公司全额退还购车首付  去年1月4日,消费者刘先生到徐州沛县消费者协会投诉。他说,“我昨天在沛县沛城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订了一辆轿车,价款76300元,交预付款2000元,首付转账款48000元。”刘先生介绍,4日早晨打算去公司提车,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仔细一看发现后备箱及后侧翼有明显的整形喷漆痕迹,于是他马上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交涉退款或换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始终不同意退款或换车。  解决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合理费用”的规定要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全额退款。经过沛县消费者协会的积极工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刘先生购车首付款50000元。  案例3:汽修公司欺诈宰客退回全额并要赔偿路费  去年8月31日,因爱车发动机进气支管单向阀漏气,范先生把车送到太仓某汽车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维修人员检查后说单向阀仓库里没货,只能换一套总成配件,需3068元。范先生急于用车,无奈之下答应维修人员的提议。后来,他上网查询发现,自己的车没有必要花3068元换整套配件,只要换一个单向阀就行了。他记得自己在上海买的单向阀只需758元。气愤之下,他与该公司交涉,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范先生认为汽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来到太仓开发区工商分局投诉,要求汽修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解决办法  汽修公司负责人承认,这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意退还范先生所付3068元,再加路费,共计4000元。由于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太仓开发区工商分局支持范先生的诉求,责成该公司另加赔偿。经纠纷双方协商,该公司同意再补偿范先生1000元。记者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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