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h& |" P: J5 ]+ @7 n0 g 资料图。 河北省复核低保对象 不符合条件将清退 从3月初起至8月底,河北省民政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提升救助工作水平实施精准兜底脱贫活动”。 本次活动将完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全面落实按户施保和低保金据实差额发放,保障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进程相适宜;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根据财力适当加大救助力度;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的落实力度,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活动期间,河北省民政厅将全面核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本人提出申请且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全面复核城乡低保对象,结合本地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确定入户核查对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 河北省民政厅还将认真落实按户施保政策,以户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全面推行低保金据实发放,对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人数足额补差;对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补助。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努力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农合参合资助率,提高其获得医疗救助占救助总数的比例。我省各县级还将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设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本次活动中,河北省将全面复核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对以下家庭逐个入户核查:未按户施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尚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的;低保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的;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享受低保群众有异议、有反映的。核查责任必须到位,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牵头的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户都要在核查表上签名认可,存档备查。 新闻多一点 河北省农村低保标准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出台《关于推行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的实施方案》,建立形成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两线合一”工作机制。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脱贫,确保到2020年全省146万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同时,实行分类施保。通过三条途径,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一是对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家庭,据实核算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照人数足额补差;二是对无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低保对象,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补助;三是对充分享受低保政策,足额领取低保补助金后,家庭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坚决纠正低保金分档平均发放的错误做法,全面落实低保金据实差额发放。《方案》还明确,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管理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不同对象,开展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方案》指出,按照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精准化管理。一是严格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资金发放程序,全面推进“阳光低保”;二是严格收入核算。按照《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核算家庭收入,对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待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三是严格申请范围。将靠父母和其他亲属供养并提出申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对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按照《方案》,河北省将定期核查,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管理机制。河北省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各地动态 石家庄 日前,石家庄市ZF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石家庄市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省财政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可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新的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备案。 唐山 2月19日,唐山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唐民通【2016】9号),再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本次提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增幅为10%;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550元提高到3912元,增幅为10.2%,低保标准继续保持全省领先水平。此次提标是自1996年我市建立城市低保制度以来的第17次提标,农村低保提标是自2004年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以来的第10次提标。 秦皇岛 按照省ZF要求,秦皇岛市民政局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城镇低保标准由以前的各县区不低于450元/月,提高到各县区不低于500元/月,提高11.1%;农村低保标准由以前的各县区不低于2500元/年,提高到各县区不低于3000元/年,提高20%;农村五保供养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基础,各县区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达到4500元/年以上。 沧州 日前,沧州市出台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城镇低保标准、设立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基金四项财政措施,针对残疾人、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精准发力,深入实施精准扶贫战略。 在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方面,由现在的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至3500元。在提高城镇低保标准方面,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50元,达到每人每年6600元。此外,为确保脱贫人员不因病返贫,我市还将设立500万元的贫困人口大病救助基金,各县(市、区)均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大病救助基金。对2016年实现脱贫的5.6万人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仍负担较重,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以下的,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救助,确保大病患者和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回到贫困线上。 承德 2015年10月30日,承德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和统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低保提标文件。自2016年1月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2元提高到450元以上,提高了18%;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295元提高到2800元以上,提高了22%。实现了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农村低保的月补差水平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18元提高到142元以上,提高了20%。此次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每月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2元,农村低保的月补差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元。 保定 2015年12月8日,经保定市ZF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5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900元/人/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补差也相应提高,标准金额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值。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分散供养4000元/人/年。 邢台 2015年,邢台市“推进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列为市ZF重点工作,为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生活,邢台市民政局积极与市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协商,将城镇低保标准由383元/月提高到429元/月;两次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先是由2125元/年提高到2400元/年,后根据省委、省ZF《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集中抓好的重点工作》(冀发【2015】15号)文件要求,经过市ZF第三十一次常务会专题研究,将农村低保标准从2400元/年提高到2808元/年,并且不再划分档次,全市执行统一标准,新标准将从2015年12月起执行。新标准执行后,该市城乡低保标准将高于扶贫线,实现扶贫线与低保线的“两线合一”。 衡水 按照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发布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的通知》(冀民〔2015〕68号)精神,经衡水市ZF第35次常务会议批准,对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衡水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以450元/月和2800元/年为基数,根据各县(市、区)人均生活水平、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别上浮10%、20%,划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月分别不低于450元、495元、5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年分别不低于2800元、3080元、3360元。调整完毕后,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84元/月、3015元/年,分别比调整前增加40元/月、522元/年,分别提高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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