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广大群众对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解决群众因证件丢失、损坏、有效期满等原因在异地不能办理身份证的问题,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石家庄市于3月1日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办理便民措施。有需要的居民可从石家庄市27个受理点选择就近办理。 受理范围 凡离开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到省内其他地方居住生活的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地公安机关可以为其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无照片人员和相貌特征变化较大难以确认身份人员异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暂不受理。 办理程序 公民在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到受理点申请办理。受理点在核验身份信息并确认一致后办理。经核验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老弱病残行动不便人员可由家属到现居住地受理点申请上门办证。 相关规定 省内异地办证与本地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的办理程序、发证时限、领证方式和收费标准相同。 1、办理程序:16周岁以下人员办证需由监护人带领;证件损坏和期满换证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损坏和到期的居民身份证; 2、发证时限:公安机关自受理公民异地办证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发; 3、领证方式:申领人凭回执单到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本人领取的,要现场进行指纹核验。邮寄领取证件的,由本人尽快持新证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进行指纹核验。 4、收费标准:首次申办和到期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逐步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制度 公安机关将收集并在系统中布控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的信息,对上述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石家庄市设置27个省内异地办证受理点 为方便群众办证,石家庄市根据流动人口规模和工作实际,市区每个分局至少设立2个派出所,县(市)至少设立1个派出所作为异地办证受理点,共计27个。异地办证受理点派出所名称、地址及电话明细如下: / v2 Z- ^% D5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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