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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 一纸诉状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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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08: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浙大支教女生因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愤而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一事引起社会关注。此案中,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为何仍被要求全额补票?购买车票时使用的本人身份ZJ、购票凭证等能否成为铁路客运合同的有效证明?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要求“全额补票”不符合法律意旨
    今年暑假,浙江大学女生小陈在网上购买了实名制火车票准备前往云南支教,在顺利取票、安检、验票进站后,却在上车之前将车票遗失,尽管最终登上了列车,并且向列车工作人员出示了购票时使用的本人身份证、12306购票短信、邮件和车票照片,但还是被要求重新购买车票。当列车到站后,小陈来到昆明铁路局退票窗口申请退票时,仍被以“根据规定,补票钱不予退回”为由拒绝。
    记者了解到,自2012年元旦起,全国所有客运列车均实行车票实名制,且在当年5月10日,根据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实名制火车票丢失后可以进行补办。
    “火车票是实名制的,进站时也核验了人、证、票一致,铁路部门完全可以在系统中核查我的购票信息,为什么还要全价补票?”小陈十分不解。记者在12306网站了解到,如果旅客购买的实名制车票丢失,应当在停止检票20分钟前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并重新购买一张新车票,待旅客到站后再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实名制火车票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记名有价票证,可以进行挂失。通过身份证、购票短信等凭证能够证明其确实购买了火车票,应当允许她乘坐火车。“坐了一趟火车却被要了两次钱,这是不当得利,应当把钱退还。”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副所长刘智慧教授也认为,要求全额补票的前提应是旅客无法证明自己已购票,在实名制购票的背景下,旅客已经可以证明其购买了车票,再要求“全额补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意旨。
    纸质车票不应作为唯一凭证
    记者了解到,当前关于铁路运输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这两部规章均是1997年制定,虽然在2010年10月进行了修改,但并未就“实名制车票”的丢失、挂失等内容进行补充。
    刘智慧说,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旅客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其另行购票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实名制购票的情况下,纸质车票已不应再作为旅客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凭证。铁路部门完全可以也容易查证旅客是否购票,此时如果仍把全额补票作为处理旅客遗失车票的唯一措施,已经不合理。
    对此,佟强表示赞同,如果在实名制车票的背景下还不区分记名票证与不记名票证,那就是“霸王条款”。“实名制车票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挂失,而别人不能拿着我的车票使用,如果在处理上不加以区分,显然不符合记名票证的基本原理。”佟强说。
    应建立车票实时查询系统
    挑战“铁老大”的补票规则,将铁路部门告上法庭的,小陈并不是第一个。
    记者了解到,2014年4月,何奎在武汉高铁站取票之后通过正常检票程序进站上车。在长沙南站出站口检票时,何奎发现车票已不慎丢失。在何奎用12306网站发送的短信证明其已经购票的情况下,广铁公司工作人员依然坚持让其在补票处重新补票。为此,何奎将广铁公司告上法庭。今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何奎的诉讼请求。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我国虽然已实行车票实名制,但并非属于电子车票,旅客应当履行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
    对此,佟强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铁路部门能否及时查证是否购票,如果无法及时查证,法律上就会存在漏洞。“购买了车票却还要补票,是错误的,但在无法确认是否购票时,由铁路部门进行临时补票后再去退换却有一定的合理性。”
    对于实名制车票的全面普及与实践中挂失难的矛盾,刘智慧坦言,“既然实行了实名制购票,铁路部门就应当将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跟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及时修订。”佟强也表示,铁路部门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实名制火车票的实时查询系统,在经过查询确认后再进行补票或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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