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出现了一则争议性比较大的事故新闻,说的是一位开车送货的师傅在行驶途中撞死了一只从路边窜出的狗,而后被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罚款2000并扣12分...' z# m% l( Y; G
近日出现了一则争议性比较大的事故新闻,说的是一位开车送货的师傅在行驶途中撞死了一只从路边窜出的狗,而后被交警认定为肇事逃逸,罚款2000并扣12分。 在开始这篇文章之前,不妨看下当时情况的还原:
(截图文字摘自新民晚报)
B: n/ a" `5 D' A# s 这则事故最大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笔者的观点是:不构成肇事逃逸。 首先,狗,在法律概念中是以“物品”存在的,个人饲养的动物属于私人财产。事实上,在认定宠物属于私人财产的前提是能够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如养狗要办养犬证等)。而虽说目前养狗的人不在少数,但真正拥有合法证件的并不多。严格说,如果没有合法证件,在狗的所有权上是站不住脚的。新闻中并未提及狗主人是否对死亡的狗享有绝对所有权这点,因此,从法律层面看,值得商榷。
开车撞死动物这类意外事故并不少,如果意外撞死的是一只流浪狗或是流浪猫,从法理上说,司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理由很简单,这些流浪猫狗并不是某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法律自然不会保护。 那么,假使我们认定事故中死亡的狗是属于狗主人的私有财产。再来回顾当时的情况: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司机李师傅并未有违法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而在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原本就不应该有行人、非机动车等出现。狗作为“特殊物品”出现在不应该出现的地方,狗主人首先负有主要责任,从新闻中也可看出,从事发以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均未有狗主人现身周围。试想一下,如果当时司机为了避让一只不该出现的狗而改变正常的行驶状态,也许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事故,波及道路上的其它车辆和乘客。而事实上,这种潜在后果是存在并且合乎情理的。彼时,狗主人就间接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反而言之,狗主人对狗的放任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危害公共安全这种隐患的。 接下来谈肇事逃逸方面,上面分析了在这起事故中,狗主人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且笔者认为其为主要责任方。根据肇事逃逸构成的三个方面,单从客观方面就已经值得推敲。在法理上,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最为直接的。“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事故最终没以“罪”定,但从上面条文中可以看出,司机当时的行为并不在肇事逃逸的客观认定范围内。“肇事逃逸论”站不住脚,那么,罚款和扣12分显然也是不合理的。纵观整起事故,交警忽略了狗主人一方的责任认定,这也是不客观的。 如果证实事故中死亡的狗确为狗主人所有,那么这起事故应该以民事纠纷来解决,司机给予合理金额的赔偿也无过错。在这里,不免有些痴迷宠物的人士会借口宠物死亡主张要求精神损失赔偿,然而这个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责任法》里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强调的“人身权益”,而宠物是物品,虽然它有生命,但不是人的生命,更不是人身权益,因为宠物要求精神赔偿,肯定与法无据。 这里不妨提及一个案例:一位女士在未牵绳遛狗时狗被车撞死,而后证明其狗为狗主人的合法财产,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认定狗主人存在管理过失,从而减轻了司机的责任,通过交强险赔偿以及额外的现金赔偿解决了这起事件。因此,为了避免这类麻烦事件,司机在开车遇到情况时还是及时停车查看仔细为好。 事实上,动物在穿行道路的时候通常速度较快,而车辆对于这些动物也存在视野盲区,在突发情况下司机无法做出反应,有些司机还会因此受到惊吓导致车辆失控……爱动物的人士众多,在情感上,对于这样的事件确实让人心痛,但倘若要真正追究起责任,还是依法律以及事实证据来谈吧。
4 E- M# L# Y+ e, I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