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规定,现对2015年6月份有效期满未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4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予以公告注销。 附:公告注销的开发企业资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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