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目的得通过合法手段去实现,如果允许公职人员为了正义目的泄露信息,他们就可能假正义之名、实为非法企图泄露公民信息。 5 Z. _: [2 F: O4 q. Q. c5 N) I
1月21日上午,一起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浙江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与网络上轰动一时的“永嘉县工商局总工程师被曝开房200多次卧轨自杀”事件有关。两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宣称自己是揭露官员违法行为,并不是违法。 公民个人信息指不为公众广泛掌握,公民不愿随意公布、涉及隐私的个体信息,开房信息应属此列。如果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普通公民的开房信息,将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将之广泛发布并加以侮辱性言语,导致严重后果,还将涉嫌侮辱罪。公民为了监督、举报官员而实施以上行为,除非刻意捏造歪曲事实,是为侮辱罪的例外。该案追诉机关仅以一罪起诉,或许正是考虑了被告人有着揭发、监督动机。被告人是否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取决于另案处理的拘留所副所长是否非法提供了相关信息。 法治社会中,坚守行业的特定职业操守有着崇高价值,正如辩护律师不能将嫌疑人犯罪事实提供给追诉机关,医生不能将传染病人病情大肆宣扬,更毋庸说,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副所长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提供依职权掌握的开房信息,都是非法,相应的,本案被告人也确实有着非法获取行为。 非法行为要构成犯罪,还须满足法定的“情节严重”要件。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一般从非法获取信息数量、次数;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手段是否恶劣;是否严重干扰被害人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等诸多方面综合考量。 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在于,仅获取一人次信息且未用于违法犯罪。对其不利的方面在于,盗用国家公权力,属于手段恶劣;从大众观感看来,被害人自杀和曝光存在一定联系,即使追诉机关难以证明自杀和曝光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哪怕审判机关可能难以排除被害人自杀存在其他原因,但至少从公开报道看来,该事件的确给被害人正常生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恶劣影响。 当然,以上各方面因素合在一起是否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还须由审判人员根据所掌握事实综合判断。 实际上,无论该案结果如何,我们都须意识到,再正义的目的都须通过合法手段去实现。如果允许公职人员为了所谓正义目的泄露信息,他们就有可能假正义之名、实为非法企图泄露公民信息。如果允许公民为实现所谓正义目的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那么全社会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特殊行业的职业伦理、依法执法的法定预设都将岌岌可危。 - t* y0 `7 m6 o8 P% A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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