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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法官不应“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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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1: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应该借助律师的辩护功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证据认定;律师应该在尊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基础上,推进司法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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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风云再起。日前在广东惠州中院第一审判庭上,上演了律师集体“出走”的罕见一幕:黄萍等人涉嫌多项犯罪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不约而同集体退庭,抗议法庭违法、不公审判。审判长选择继续庭审。

在最高检刚公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背景下,律师集体退庭被法律界广泛解读为维权,退庭抗议的律师大多是北京知名律所的知名律师,其中就包括为念斌辩护的张燕生。退庭的理由,乃是律师们认为庭审冒出太多荒诞不经的违法审判现象。

庭审中究竟发生了什么,以致令辩护律师弃被告人不顾而选择退庭?在缺乏充分且对等信息的情况下,我等局外人不好擅下论断。不过,联系到近来发生在法庭上的一系列法官与律师冲突事件,不难看到两个被誉为法治中流砥柱的群体在对抗,二者对于程序正义的共识被撕裂。两个原本具有共同职业理想和话语体系的群体,缘何走到今天这种境地呢?

域外的刑事法庭上,是辩护律师与公诉检察官在激烈抗辩,法官大可“坐收渔翁之利”,从中明辨是非、居中审裁。奇怪的是,这种控辩双方的交锋,在我国却演变为法官与律师的冲突。究其原因,与我国历史上法官队伍的素质有关。因为在有的地方部分法官法律素质低于律师,曾出现律师控制庭审、法官无言以对的尴尬场景。这些年,随着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法官控制庭审的意志在增强,而律师也表现得更为积极,于是冲突在所难免。

目前,我国庭审还处于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审判依然存在“走过场”味道,此时律师的积极表现往往给庭审带来压力,甚至发生突发状况,法官若应变不力,强行推进司法程序,就可能产生冲突。只有真正实现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方面的实体功能,法官才会主动利用律师制造的“麻烦”,提高庭审的质量。

律师选择集体退庭,或许如张燕生律师在博文中所说,是“壮士断臂的做法”,但这种方式本身不值得倡导。退庭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对委托辩护契约的违背;且这种“不合作”并不利于修复法官与律师关系,本质上是以一种违反程序的方式捍卫程序公正,本身可能也是不正义的。不找到背后的病根,激愤下甚至呼吁让冲突“来得更猛烈些”,不免让人担忧。

说到底,法官与律师有基本的法治共识,应该共同维护程序公正。法官应该借助律师的辩护功能,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证据认定;律师应该在尊重法官和司法程序的基础上,推进司法审判公正。如果双方预设立场,带着敌意在庭审中展开对峙,必然会是两败俱伤的结局,伤害的最终还是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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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 14: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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