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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外界已经有了较多证据指证警方的刑讯逼供嫌疑时,检察机关一是应该启动调查,二是应该让警方提出证据证明没有发生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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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m t4 S8 _0 y& A: F7 x 据报道,著名律师田文昌近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称天津警方在插手西安的一起经济纠纷过程中,涉嫌对嫌疑人张耒刑讯逼供。媒体记者在天津警方租用的关押张耒的民房楼下发现了散落的碎玻璃,其中一些玻璃片上有明显的血迹。附近居民说,他们之前多次听到关押张耒的房屋内传出很大惨叫声。天津警方有关负责人对此否认,律师提出会见和探望嫌疑人被拒绝,有关调查似乎也没了后文。% N6 n- M4 [" n) L r. O9 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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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权机关的最终调查结论公布之前,笔者无法判定天津警方是否对张耒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但就已经暴露出的信息来看,刑讯逼供的嫌疑很重,鉴于这种行为发生的场所特殊和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应该迅速启动务实的调查,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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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通常发生在侦查机关全面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秘密场所,这种场所与外界隔绝,信息高度不透明,舆论和公民监督很难触及。尽管过去警方涉及的刑讯逼供现象不少见,但一是绝少暴露和被查证,二是即便极少数被暴露,也是很偶然的因素促成。比如前不久刚平反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件,也是因为真凶的出现,才让真相大白,并牵出了刑讯逼供的事情。/ c# {7 a- I7 N- [3 G
$ t! _5 b9 }. t$ s 按照法律规定,在看守所、拘留所和其他秘密的羁押场所,唯一能够承担监督职责的就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很难严格履行监督职能,有的甚至甘愿成为警方的“下手”。正因如此,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多数时候,当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时,都会因为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得到法官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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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次,一系列偶然原因让天津公安刑讯逼供的嫌疑得以暴露。比如,律师获得了录音,证明事发时现场一片混乱,嫌疑人当场指证警察刑讯逼供,且直接点了一名警察的名字。另外,带血的玻璃和当地居民多次听到惨叫声,这些都是难得的证据。换言之,当外界已经有了较多证据指证警方的刑讯逼供嫌疑时,检察机关一是应该启动调查,二是应该让警方提出证据证明没有发生刑讯逼供。: O; X( q& G7 G0 H7 L
" f% p5 n" L# F. U+ [ 遗憾的是,截至目前,虽然最高检和天津市检察机关都收到了律师的控告,但未见其启动真正的调查程序。而在天津警方内部,则干脆由负责侦办此案的经侦总队自我口头否定。在这种态势下,经侦总队已经成了违法嫌疑的一方,它凭什么能自我调查自我否定?6 U2 T, I/ {) Z9 b8 J
C- p$ H C. R: P7 i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要注重司法的人权保障,而刑讯逼供恰恰就是司法侵犯人权的最典型现象。多年以来,有关部门虽然认为遏制刑讯逼供很重要,但苦于取证难而无法及时查实,致使很多警察有恃无恐。上述案件中,好不容易有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如果迟迟不调查警方的刑讯逼供嫌疑,难免有失职渎职之嫌。另外,此案的立案权限和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有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企图,都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及时查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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