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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谜苏·诗卷 于 2014-10-22 09:37 编辑 * l4 \' P q9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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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合伙出资成立公司,并出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却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分多次挪用公司经营性资金127万余元,近日,现年57岁的张某被河北省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提起公诉。 张某系河北省晋州市人,曾当选为晋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1年,张某与好友赵某、吴某、田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纺织有限公司,由张某担任董事长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2013年7月24日,张某在与赵某、田某等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在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一笔为期一年的140万元的贷款,合同约定该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贷款当日,张某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利用掌管公司经营的便利,擅自从该款项中挪用100万元并借贷给了其朋友宋某。赵某等股东发现后多次要求张某归还该款,直到2014年2月24日宋某还款后,张某才将该款本息偿还。 2014年1月24日,张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再次擅自将公司资金20万元挪借给其女用于购房,并始终未还。 在2014年1月至4月间,张某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利用掌控公司账户的便利,先后三次将公司资金76000余元挪作他用并至今未还。 归案后,张某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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