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手上路 于 2014-9-10 08:30 编辑 $ Q8 E/ r# N.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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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 R3 _7 b5 e* s; i9 J" B从2014年9月至12月底,河北将开展集中整治客车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有效治理客车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整治的重点 重点车辆: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 重点道路:高速公路、主要国省道以及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流量集中的道路。 重点违法违规行为: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反接驳运输规定,违反动态监管制度,无证、无照、无资质非法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措施 集中严查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严把出站、出城、过境、上高速“四关”,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停车登记检查制度,发现长途客车、旅游包车超员违法的,严格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辖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查处和卸客转运,通报客运企业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处罚。加强上下学重点时段学校周边道路、校车通行线路的巡逻管控,发现校车超员违法的,严格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并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通报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严肃处理。 集中严查客车超速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将警力、警车、测速设备等投入到路面,充分利用公路监控系统、缉查布控系统等,综合采取定点测速、流动测速、区间测速等手段,严查客车超速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夜间限速的规定,确保不超过日间限速的80%。将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录的客车超速行驶违法信息导入缉查布控系统进行布控,民警根据卡口报警及时进行拦截处罚。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加大查处力度,联合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定期到客运企业开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处理动态监控发现的超速违法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加重处理。 集中严查客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和临时执勤站点,加强对跨省长途客车特别是卧铺客车、旅游包车的检查,核查客车驾驶人配备情况、驾驶人驾驶时间,查处、纠正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人行为。重点加强凌晨0时至6时、下午2时至4时等疲劳驾驶易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发现有疲劳驾驶嫌疑的,及时引导至安全的停车地点进行休息。联合交通运输、安监部门到客运企业开展检查,加大夜间抽查力度,督促企业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及时纠正、处理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集中严查长途客车违规运输行为。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夜巡夜查力度,依托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安全服务站、临时执勤岗点等,集中查纠长途客车违反夜间禁行规定、违规接驳运输等行为,坚决禁止违规车辆继续行驶。对行动中查获的凌晨2时前无法抵达目的地且不属于接驳运输试点车辆,及时引导至安全的停车地点进行休息,并通报车辆所在的运输企业及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调整客运班线发班时间;无法调整的,建议交通运输部门予以停班。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对长途客运车辆接驳运输情况实施联合执法检查,查验接驳运输车辆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行车单》,并与接驳车辆汇总信息进行比对。对未随车携带接驳运输标识和行车单、使用伪造、假冒的接驳运输标识和行车单,以及未按规定在指定接驳点更换驾驶人的车辆,一律引导至安全地点强制停车休息,严禁2时至5时运行,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理,将路面查处与源头监管紧密结合,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集中严查违反动态监管制度的行为。联合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对客运企业开展突击检查,对违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不履行客运车辆动态监控职责、内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督促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通过在监控平台对在线车辆进行突击抽查、批量测试等手段,严查是否存在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行为,是否存在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根据各部门职责,用足法律手段,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企业不履行动态监控职责,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集中严查无证无牌无资质非法经营行为。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在旅游景区、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等重点关口,加强对旅游包车的路检路查,对未依法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超过有效期的、以及包车客运标志牌起讫点均与车籍地不一致、准许运行的线路与实际不一致的,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查处和卸客转运。联合教育行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路检路查,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要依法扣留车辆,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处罚。事故调查中发现客运车辆、校车无经营资质以及车辆属于非法承包、转包、挂靠的,一律通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 v. `4 k1 n+ K( _8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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