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并非事故第三人 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朱建娜介绍说,邵某作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得主张“自己赔自己”。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危险驾驶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司机在发生事故后甩没甩出车外而有所变化。 “如果司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法官表示,本案中,邵某对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法院认为不应将邵某视为客车的第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也不应对邵某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由于事故另一方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另一方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9231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邵某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邵某1500元;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邵某4万余元。 相关链接对于此类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并非完全相同。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司机停车后未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被自己的车挤死在墙上。该院认为司机停车后在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其已非车上人员,该院判决张某就是“第三者”,保险公司被判赔偿31万元 而在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司机也是没拉手刹被自己的车撞死,法院判决认为,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的死亡,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并非第三者,保险公司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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