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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车”“车撞人”赔偿责任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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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21: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根据交通法规及勘验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常见的有一方负全责一方无责、一方负主责一方负次责、双方负同等责任三种情形。然而在事故责任明确后,如何确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却经常产生争议。越秀法院陈一帆法官表示,确定赔偿责任比例,首先要区分“车撞车”与“车撞人”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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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y9 l: i& o  可见,在“车撞人”情形下,即使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方负事故全责,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机动车方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仅在非机动车方故意制造事故情形下才得以完全免责。
8 L* X9 {5 l" x& a* d  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在“车撞车”情形下,负事故全责、主责、同等责任、次责所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比例依次为100%、70%、50%、30%。在“车撞人”情形下,机动车方负事故全责、主责、同等责任、次责及不负事故责任所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比例依次为100%、80%、60%、40%及10%,非机动车方违规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通行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仍承担5%的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机动车一方所受损失,非机动车一方亦应按其所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f- S2 Z) S' u9 G4 q4 H.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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