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金额为三档,增加对大气污染行为举报的奖励
《奖励办法》提出,将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举证、协查程度、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其中,举报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等四种情况,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十五小”、“新六小”生产或反弹等11种情况,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举报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调查情况属实将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我省于2001年开始实施《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规定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的奖励,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避免了特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3000元奖励。而4月起施行的《奖励办法》则分别是500元、2000元和3000元,取消了浮动区间。”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新公布的《奖励办法》还扩大了奖励面,特别是增加了针对大气污染行为举报的奖励。“比如,《奖励办法》中,可以获得500元奖金的情况,就增加了举报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获得2000元奖金的情况中,举报的污染环境行为由5种增加到了11种。”上述负责人介绍。
对再次超标排污的企业,可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奖励办法》提出,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人举报企业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如果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超标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但是有五种情况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分别是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的,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被环保部门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故意谎报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奖励办法》还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污染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虚假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将资金如数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