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汽车网小编发现,现在的老人,扶不起,怕遇到讹人的,搭个顺见车,还得签协议,怕担责任,做好,都得谨慎小心,这也不能愿做好的,只能是因为这个社会上的某些人,让好心有些惧怕,随着私家车的迅速发展,有车一族出于情感考虑,会免费搭乘同事、邻居、朋友等。然而,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了人身伤害,损失由谁赔偿?昨日,记者就此事采访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工作人员,他表示,合乘无论是免费还是收费,希望双方签订事前协议,划定责任,这样一旦出现事故责任才能明确。 好心载人发生事故赔偿四万元 张某驾驶轿车免费带朋友一起出游,途中不幸撞上了电线杆,导致车上乘员李某受伤,责任认定为张某全责。由于李某受伤严重,且还在治疗中,李某的家人找到张某要求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十万元。张某觉得很委屈,便找到了南昌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进行咨询了解,交调会调解员告知他因交通事故使得李某产生损失确实需要由其承担,赔偿数额则需要等李某伤情治疗结束后再结合实际结算,但是由于此次是张某好意携李某出游,故双方可以协商并酌情减少赔偿数额。最后张某赔偿了李某四万多元。 律师:可酌情减轻车主责任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李竹青律师表示,“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该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车辆驾驶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目的而非为同乘者的目的而行驶。 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其次,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按照客运合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可以酌情让车辆所有人给予受到伤害的好意同乘者一定的补偿。 交警:驾驶者非故意应承担补偿责任 江西省交警总队的一位高速交警告诉记者,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案驾驶者责任应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如驾驶者无过错则可免刑事责任。同时,好意同乘中的驾驶者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者的损害,在驾驶者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补偿额一般以不超过同乘者损失的50%为宜,且仅限于补偿其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