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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遭受工伤后,保险公司赔偿了1万多元意外伤害险,但却被公司私自取走。毛某多次讨要无果,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伤残赔偿金10240元。被告公司在法庭上则称,领走赔偿款是为了补偿自己公司的损失。9 W/ Q7 F7 _) H+ _9 O! }' ^
9 I5 t+ t4 c" p8 P/ e' `0 W( `2 B* B原告毛先生今年50岁,从外地来京打工。被告是北京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毛先生称,2012年6月,他在上班期间突发意外伤害事件受伤,导致身体残疾(伤残等级为七级)。经劳动仲裁,被告总共应给他14.3万元的伤残赔偿,但目前只给了他5万元,此外还有1万多元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被机械制造公司以他的身份证开设账户私自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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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_ Y1 w8 X原来毛某在职期间,被告公司以福利形式为其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我自己交了100元投保费,被告交了100元保险费,”毛先生说。2013年4月,保险公司为毛某办理了理赔手续。2013年6月毛某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毛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将该账户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10240元赔偿款打入该账户后,被告将该赔偿款私自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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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S* ?- [- {# y/ v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原告受工伤后要求解除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被告便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应得14.3万元,被告已给了原告5.3万元。至于意外保险,被告给原告上了2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是公司支付的,保险公司共赔了10240元,这些钱都打到了以原告名义所存的存折上,被告公司已支走这1万元,这笔钱应该由公司所得。因为该公司上保险主要为了补偿自己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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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7 k+ Z2 }0 U原告毛先生则说,劳动局调解时,被告的最初调解意见是16.8万余元,因为有意外保险,所以最后达成了14.3万元的调解意见。法律有规定,未上工伤保险的,医药费应由公司支付。“我是意外保险的受益人,钱应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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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目前尚未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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