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每月提高50元
石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石家庄市非省财政直管县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0元。省财政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可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5%。新的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备案。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的通知》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保障标准 推行“阳光低保”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4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550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过程推行公开、核查、公示、按时办结的“阳光低保”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提高救助水平 救助对象的范围:自2015年12月10日起,我市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以“低保、五保对象”为主扩大到“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救助的途径和标准:县级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直接予以救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创新救助方式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给予临时救助,以缓解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为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市民政局牵头推行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已全部开设“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困难群众在基本生活、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救助申请,并根据救助事项分别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在规定时限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初步形成了“ZF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机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不必在多部门来回奔波。 河北各地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邯郸大名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邯郸大名县按照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的要求,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37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9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实现了扶贫线与低保线“两线合一”,确保低保户基本生活。 保定再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保定市再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据了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4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290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补差也相应提高,标准金额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值。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我市还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每人每年6000元和4000元。 衡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自2016年1月起,衡水市将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各县(市、区)人均生活水平、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划分为三个标准档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饶阳县、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故城县、阜城县每月450元;安平县、冀州市、深州市、景县每月495元;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每月54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为:饶阳县、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故城县、阜城县为每年2800元;安平县、冀州市、深州市、景县每年3080元;桃城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每年3360元。调整完毕后,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84元/月、3015元/年,分别比调整前增加40元/月、522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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