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船夫 发表于 2015-12-27 15:31:27

庄里人注意!下月起,这些新规要影响出行啦


      石家庄市GA局交管局12月22日发布新版《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市GA局交管局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2011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新版市区通行规定全面倡导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现代交通理念,引导群众自觉养成“以步代车、以骑代驾、公交出行”等绿色出行习惯。
  新版市区通行规定有三大变化  市GA局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2011年2月,交管部门研究制定并面向社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下称原《通告》),目前原《通告》已不在有效期(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范围内。且由于受到机动车保有量剧增、轨道交通建设、城市道路及管网建设、大气污染治理行动的影响,交管部门已对市区限行路段、范围和时间做出了相应调整,实际执行情况与原《通告》规定产生了差异。受上述因素影响,急需对原《通告》做出重新调整,并在社会公告后执行。交管部门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其他城市管理经验,对原《通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是纯电动汽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新版市区通行规定,增加了在石家庄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的限制。
  二是扩大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范围
  对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的范围,由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下。这样可以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恢复道路交通通畅。
  三是调整了部分限行车型时间路段
  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在原早晚高峰限行基础上,高峰限行时段由7:30-8:30、17:30-19:00扩大至7:00-9:00、17:00-
  19:00,平峰时段不受限时段由12:00-14:00扩大至11:00-15:00,即平峰时段9:00-
  11:00、15:00-17:00,限制货车在市区二环内部分主干道(原来7条限行路段基础上增加友谊大街、体育大街、槐安路主路;延长中山路、中华大街限行起点至二环范围)通行。
  对摩托车、“三车”明确限行区域统一为二环路(含)以内及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
  载客汽车限行内容只保留外埠号牌、本地10座(含)以上客车二环路(不含)以内(7:30-8:30、17:30-19:00)限行规定及槐安路主路7:00-19:00的限行规定;平峰时段部分主干道的限制车型由原先的7座(含)以上扩大至10座(含)以上,即本地10座以下蓝色牌照载客汽车,在其他时段、路段不受限制。

  发布禁止限制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每日5:00至24:00,所有重型、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三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2、途经石家庄市的外埠(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以外)重型、中型货车,须绕行三环路以及京港澳高速、黄石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等三环路以外其它道路。
  3、昼夜禁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三环路(不含)以内高架桥上行驶;三环路辅路通车后,55吨(含)以上重型货车通行三环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专项作业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禁止所有货运车辆(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及高架桥)以内所有道路;消防、抢险、执行任务的**、警用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9:00至11:00、15:00至17:00,禁止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1、全天禁止以上车型在市区二环路(含)以内道路、二环至三环之间主干道延伸(连接)线内道路以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仑大街、秦岭大街、天山大街、黄河大道、长江大道、珠江大道路段通行。
  2、以上车型在三环路辅路通车后通行三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四)营运人力三轮车以及未在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内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电动、燃油四轮车
  以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五)载客汽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7:30至8:30、17:30至19:00时段,外埠号牌和10座(含)以上冀A牌照的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班线客运车、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救护车,以及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抢险车、**、警用载客汽车等车辆除外。
  2、每日8:30至11:00、15:00至17:3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7:00至19:00,禁止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六)黄标车
  黄标车24小时禁止在市区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


  (七)通行证办理
  对用于民生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及急救、抢险的重型、中型货车(7:00至9:00、17:00至19:00除外),以及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或车主居住地在限行、禁行路段、确需通行市区道路的轻型、微型货车以及10座(含)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本市户口、企业或临时来石参会的外埠号牌公务用载客汽车,可以到市GA局交管局办理专用《通行证》,并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在确认车辆违法行为已处理、年检正常、尾气排放合格(持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交强险在有效期内且重点车辆的相关信息已纳入辖区JJ大队监管服务平台等情况下,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个人居住地证明、临时参会通知等)到市GA局交管局服务大厅(地址:中华南大街476号,电话:85858148)登记备案后,免费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特种车辆通行规定  (一)公交车
  1、驾驶城市公交车进出公交停靠站点时,要提前进入右侧车道,按照顺序、单排依次进出;禁止双排停车或斜向、横向停车;不得在公交停靠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2、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占用其它社会车道;双层公交车在中山路(体育大街至大经街)可以驶入同方向中间车道行驶。
  裕华路(苑东街至东二环)、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的公交专用道(每日7:00至20:00),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勤车、校车、外地旅游客车和10座(含)以上客车可借道行驶外,其它车辆在上述时段严禁驶入。
  3、在设有“公交优先”车道的路段,其它社会车辆要注意避让城市公交车,确保其优先、安全通行。
  4、在其它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占用内侧机动车道通行或超越前方正常通行的车辆。


  (二)出租车
  驾驶出租车上下乘客过程中,要做到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候客。禁止出租车在公交站点停车候客、上下乘客;在市区驾驶出租车行驶过程中,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从右侧上下乘客,严禁压速行驶、逆向揽客、随意掉头,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三)通勤班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班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准在道路上随意通行和乱设站点。


  (四)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以内道路;确需通行的,须按市GA局有关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行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到目的地交管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并严格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五)长途客运车辆
  驾驶长途客运车辆进入市区或开辟、调整长途汽车行驶路线、站点的,在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市GA局交管局的意见,并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的客运停车场(站),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未经批准,任何长途客运单位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乱设站点。
  对外地来石家庄市旅游观光的长途客运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要确保安全;对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原则上只教育、不处罚。


  (六)教练车、考试车管理
  在市区道路上从事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教练车,并须经市GA局交管局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7:00至9:00,17:00至19:00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市GA局交管局将适时对训练、考试路段向社会公告。


  (七)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为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享有特别通行权利。
  对GA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应急联动单位和群众通过电话、短信、微博等形式提出求助的救急车辆,市GA局交管局积极协助提供交通状况信息、信号灯调控、分流等措施,必要时,调动现场执勤民警疏导其他社会车辆避让;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可派出警车开道引导急救车辆行驶。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通行、不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特种车辆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应急车道,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


  (八)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
  石家庄市注册、核发机动车号牌的纯电动9座以下载客汽车不受时段和区域限行措施限制。纯电动客车是指以可充电电池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载客汽车。

  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一)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区域和二环路以外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使用警报器。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在21:00至次日7:00时段,只准使用标志灯具,禁止使用警报器;昼夜禁止在中山路(水产街至建华大街)、裕华路(苑东街至中华大街)、维明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自强路(中华大街至师范街)、青园街(谈南路至槐安路)、普圆街(槐安路至建胜路)、建胜路(平安大街至东三教街)使用警报器。

  其它通行规定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成因及责任无争议,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方填写《现场记录书》,到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快速理赔手续;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或财产损失超过5000元的,应当立即报警,由执勤民警或者事故处理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

森林船夫 发表于 2015-12-27 15:33:24

有不少利民措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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