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树 发表于 2015-4-29 12:26:12

奔驰为啥只在江苏省实施了垄断?

          近日,许多媒体报道了奔驰被江苏省物价局进行行政处罚的消息。但是,奔驰垄断案仍然有一个疑点需要值得注意:为什么奔驰只被江苏省物价局进行了处罚?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消息,奔驰被处罚一案是这样描述的: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价格垄断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    经查,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E级、S级整车及部分配件最低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    另查明,奔驰汽车的苏州经销商自2010年11月起,南京、无锡两地经销商自2014年1月起,在奔驰公司组织下多次召开区域会议,达成并实施了固定部分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奔驰公司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推动作用。江苏省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奔驰公司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7%的罚款,计3.5亿元。对在奔驰公司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其中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销商,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的奔驰经销商共计罚款786.9万元。”    从江苏省物价局的处罚中,可以看到的是涉及到奔驰品牌的有两种处罚,一个是奔驰公司有关的垄断行为,一个是奔驰在江苏省经销商的垄断行为。    奔驰在江苏省的经销商的垄断行为自然与奔驰在其它地区的销售政策无关,但是,奔驰公司在江苏省实施的垄断行为却是不得不让人思考。    按照江苏省物价局的描述,奔驰公司的垄断行为是: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者召开经销商会议的形式,限制江苏省不同区域内E级、S级整车的最低转售价格。奔驰公司通过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对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进行约谈警告、减少政策支持力度等多种方式,促使垄断协议得以实施。〈图片来源网络〉    因此,这里就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需要提出来:难道奔驰公司只是在江苏省内实施了市场垄断行为吗?如果是,那么作为一个在全国市场销售的豪车品牌,奔驰为什么会独独对江苏如此“关爱和照顾”呢?如果不是,那么奔驰就可能因为其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而在其它地方受到反垄断处罚。    一般来说,一个汽车品牌的商务政策,很少会只在某一个区域内执行,而在另外的区域执行另外的商务政策。    当然,也不排除奔驰确实对江苏省“关爱有加”,而对其它地方的市场放任自由竞争。    最近与奔驰有关的还有一条消息是零整比指数的问题。    根据媒体的报道,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在北京联合发布了第三批20款常见车型零整比。其中,华晨宝马5系F18和北京奔驰E级W212这两款车型的零整比最高,在650%-660%之间。    零整比高低本身其实本身并不涉及到汽车厂商存在垄断问题的证据,因为垄断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价格。但是,目前中国汽车后市场中存在的汽车厂商经销机制确实容易造成厂商对市场的垄断行为。因为,按照目前仍然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被赋予了太多的权利,而经销商基本处于弱势。这种权利应该就限制了经销商在维修保养中对汽车零配件购买、使用、销售中的价格与进口渠道。    比如,《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这些条款无疑加大了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控制权利,从而使得经销商的自由经营权利受到很大限制。    援引江苏省物价局的处罚规定,目前汽车生产企业对于经销商的零配件的价格与进口渠道的限制应该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当然,目前经销商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比如降价促销手段的运用幅度远超以前。但是,这种经销商的自由度其实更多是包括在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年度考核中。这种综合性的考核指标其实使得经销商在汽车后市场中的权力在局部上看来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度,但是从总体上仍然受到汽车生产企业的很大限制。    因此,根据零整比指责奔驰存在垄断并不成立。但是能够肯定的是,目前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所给予的汽车生产企业过度的权利,确实容易引发汽车生产企业对于整个市场的垄断和控制。

梧桐树 发表于 2015-4-29 14:01:45

其实全国是一样的,主要看物价和工商部门是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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