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官员付嫖资不该成反腐盲区
来源:京华时报2015.01.14
作者:汤嘉琛
腐败与反腐的较量,往往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行贿者都摸准了这片“盲区”背后的司法漏洞,通过代付嫖资等手段将性贿赂变成了“合法行贿”。
据报道,从2007年到2011年,深圳市政法委原副巡视员王合意自称能帮人搞定公司纠纷,张口提出80万元贿赂不说,还带着行贿人前往东莞等地嫖娼40余次,每次由对方支付一万元嫖资。最终,由于纠纷未被摆平,行贿人偷拍了证据并向纪检部门举报。去年12月,王合意因受贿8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官场总不乏各种花样的腐败故事。以前曾听说过官员宴请后打电话让人买单的案例,没想到还有官员嫖娼让商人代付嫖资的情形。不过,本案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最终法院认定王合意收受的82万元贿款,分别来自两家公司提供的13万元和69万元现金,并不包括行贿人在东莞为其代付的40余万元嫖资。
在一般人眼中,一个自称能利用职务之便帮人摆平公司纠纷的官员,每次去东莞“冲凉”都主动叫上行贿人并由对方买单,这种行为显然与索贿无异。但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法院在量刑上只能将财产性利益当作定罪依据,无法将嫖资视为贿款。换句话说,商人代官员付嫖资几乎是反腐盲区。
在“权色交易”与“权钱交易”同等严重的当下,这个“盲区”在社会上一直都存在巨大争议。比如,在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贪腐案中,尽管刘志军曾在2003年至2009年间多次与商人丁书苗安排的女性嫖宿,但刘志军接受性贿赂的事实,最终没有出现在案卷和庭审之中,检方也未对此提出指控。
与此对应的司法现实是,处于灰色地带的性贿赂,在刑法中找不到定罪依据。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起,法律界就讨论过是否设立“性贿赂罪”,然而,因为性贿赂认定难、量刑难、违背刑法谦抑性等原因,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至今没有明确的关于性贿赂的定罪和量刑依据,很多“盲区”里的腐败都未得到惩治。
腐败与反腐的较量,往往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行贿者都摸准了这片“盲区”背后的司法漏洞,通过代付嫖资等手段将性贿赂变成了“合法行贿”。刘志军案如此,王合意案也是如此。有鉴于此,如果不能尽快给这个漏洞打补丁,势必会衍生出更多的变通手段,让更多的“权色交易”游离于法律之外。
反腐不能留下盲区和死角。“权色交易”的社会危害和对干部的腐蚀作用,丝毫不亚于“权钱交易”。在反腐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实在没有理由任由代付嫖资式腐败成为漏网之鱼。而且从新加坡等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性贿赂入罪并不存在操作层面的障碍。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央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一提法意味着,性贿赂有可能将和金钱贿赂一视同仁。公众期待能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台,让性贿赂这一盲区被反腐的阳光照射到。
这么大的漏洞早就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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