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要求城市配送营运车应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货车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从事城市配送运输经营的车辆应为电动汽车、气体燃料汽车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货车,并配备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适用于在石家庄市从事城市配送运输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车辆,要求申请从事城市配送运输经营的单位配备符合统一规定车型的车辆50辆(含)以上,车辆应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的具体规定,配备与城市配送营运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车辆为核载量1吨(含)以下的单排厢式货车。此外,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从事旅客运输,不得运输危险货物和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城市配送营运车辆应做到“三统一”(统一车辆颜色、统一标志标识、统一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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