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4-10-13 09:21:45

邢台男酒驾出车祸死亡 同饮者承担共同责任


  三位朋友聚餐饮酒,其中一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大货车发生相撞死亡。河北省邢台县法院审理判决,本应在酒场起到提醒和劝阻义务的两位朋友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死者小甲生前与被告小乙、小丙系朋友关系,平时经常一起聚餐饮酒。2013年6月12日晚,被告小乙邀请小丙、小甲到邢台县某村口路边饭店喝酒、吃饭,性格随和的小甲痛快应邀参加。席间几人都喝多了酒,酒足饭饱后已是晚上22时,小甲已处于醉酒状态。

  酒后,小丙返回家中,小乙和小甲(无驾驶证)各自驾驶摩托车到市区继续玩耍。当二人驾驶摩托车行使至邢台市区一处拐弯处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小甲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小甲的父母将大货车司机以及与小甲共同饮酒的小乙、小丙告上法庭,要求几方被告赔偿因小甲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乙、小丙作为共同饮酒人,在小甲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但他们在明知小甲酒后还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小乙甚至还与小甲骑摩托车远距离去邢台市区继续玩耍,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法院认定,小乙等人在主观上对小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小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摩托车,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大货车和小乙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86000元,小丙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000元。

  判决生效后,小乙和大货车司机主动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86000元。小丙认为自己不应负此事故的赔偿责任,拒不赔偿,受害人父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于10月10日达成调解,申请人同意放弃部分案款,双方握手言和。

  办案法官表示,驾车司机要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桌用餐的人不要对驾车司机进行劝酒。在喝酒过程中喝酒人之间应当承担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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