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转入石家庄市条件有变更
从石家庄市交管局了解到,经市政府 同意,石家庄市交管局对《石家庄市关于 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外 地车转入我市部分的“第四条款”内容修改如 下,并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由市公安交管局 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受理。由市环保局 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依据环保部“环保车型 目录”,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检验合格后办 理转入手续。
一、注册登记一年以内达到“国Ⅳ”排放 标准以上(含)的货车;
二、注册登记三年以内达到“国Ⅳ”排放 标准以上(含)的非营运车辆(不含货 车);
三、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出租车的 不允许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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