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全省制药企业废水预处理率确保达到100%
到2015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近日,省环保厅制定《河北省制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提出,我省将通过开展制药(含兽药)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大幅削减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制药企业转型升级。
目标:
关键词:废气治理
到2014年底前,制定颁布《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发展计划》。到2015年6月底前,建成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监测体系。
到2015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废气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到2016年底前,企业按照计划完成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并保障设备正常、稳定达标运行。到2017年底前,制定颁布产量较大的部分药品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地方标准。
关键词:废水治理
制药企业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要按规定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企业制药企业直排废水,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制药企业废水预处理率确保达到100%。
到2015年底前,全省制药企业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完成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并确保排放废水的各项指标稳定达标。
关键词:固废治理
到2015年底前,提高制药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建成一批制药行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制药行业抗生素菌渣等危险废物,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2017年底前,制定颁布我省产量较大的青霉素、维生素C、头孢菌素C等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制药菌渣中抗生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等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进一步推动全省制药行业提标升级改造。企业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识别或鉴别,非危险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中药、提取类药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药渣鼓励作有机肥料或燃料利用。企业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要按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
行动:
全面摸清底数
各市和省直管县环保局要迅速组织对辖区内制药企业的专项排查,排查范围包括:生物发酵、化学合成、提取、中药、混装制剂、生物工程、农兽药等制药企业。排查内容包括:企业环保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情况;废水、废气(含恶臭污染物)、噪声排放达标情况;产生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处置、利用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监测制度和能力(含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情况;环保核查及清洁生产开展情况;企业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监测情况等。
严格环保准入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新(改、扩)建制药企业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严禁未入园区的制药企业新、改、扩建。
禁止新、扩建难以完成污染治理目标的原料药生产项目,防止低水平项目的重复建设。禁止化学原料药生产向环境承载能力弱的地区转移。
未入园区的制药企业要制定搬迁改造计划,搬迁至符合规划和区划要求的园区。支持制药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制药工业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逐步减少制药企业数量。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
加大执法力度
制药企业要于2015年底前通过制药行业环保核查,如逾期企业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保证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及未通过环保核查的,各市和省直管县要对企业采取限期停产整治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并同时实施通报批评和挂牌督办等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属地管理和环境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会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强化执法后督查
对2013年开展“三查”行动中发现的部分企业存在废水超标排放、危险废物乱堆乱放甚至非法倾倒等问题,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回头看”。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停产整顿、严厉查处;对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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