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申请人:财产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关于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请示;
2.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发展规划;
3.交强险系统开发和测试情况汇报;
4.交强险单独核算和费用分摊办法;
5.交强险准备金评估及报告制度;
6.交强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承保理赔实务规程;
7.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管理办法;
8.单证和标志拟委托印刷企业资质;
9.交强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公司地址,统一服务电话和相关责任人名单等;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一、信息技术管理
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须做到:
1.满足交强险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要求。系统内设定交强险单独代码,实现交强险数据的单独记录和处理,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确保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核心业务系统支持“见费出单”要求,支持POS机刷卡、转账等支付方式;核心业务系统提供“即时生效”的功能,允许客户在投保时选择是否即时生效。
3.满足与车险信息平台互联并实时进行信息交互的要求,交强险承保、理赔数据将统一按照平台统一要求,实时与平台进行交互,不满足要求则不允许出单。
4.满足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技术要求。核心业务系统可自动计算出车船税金额,并将车船税的信息保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通过接口与财务系统对接,财务收付模块每月可统计到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信息,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和资金处理。
5.具有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设立电话中心,配置统一的客服电话,统一受理客户报案、投诉、咨询、救援等服务需求,集中进行承保、理赔、续保等各类服务回访,设立专职的服务品质监督岗位,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查、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和服务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各环节流程时效考核,综合协调管理服务品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证平台数据真实和无缝对接。
6.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规定,加强公司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报送管理,提高统计数据报送质量,及时按要求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二、财务管理
1.在财务管理上,交强险业务与其他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损益、专属资产和专属负债。
2.制定并严格执行具体的交强险共同费用与专属费用分摊办法。
3.定期、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交强险业务、财务数据和分析报告,包括交强险基础经营状况、损益状况、费用分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三、准备金管理
1.制定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准备金评估及报告制度;
2.每半年编制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交强险业务准备金报告和准备金报表。
四、业务管理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制定符合规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
1.严格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抵制违规价格竞争。坚决杜绝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等行为。
2.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直接业务不得支取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类似的费用;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比例每单不超过4%。
3.符合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各项要求,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真实可靠。
4.满足“抢救费用垫付和追偿机制”、“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和“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
5.满足索赔单证标准化的要求,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等。
五、单证管理
制定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单证管理办法,单证印制须符合交强险单证印刷格式及印刷要求,满足:
1.交强险单证及标志印刷流水号编制规则符合规定,业务系统打印单证时必须输入单证的印刷流水号码,系统根据统一的编码规则自动生成一个业务号码与此印刷流水号关联。
2.交强险单证从印刷、入库到使用结束的全过程必须通过计算机单证管理系统进行。
3.交强险单证标志统一由总公司选择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印刷企业印制,印刷企业须取得国家保密局签发的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六、外部审计及信息披露管理
1.定期编报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并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
2.按要求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网站披露专题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3.成立由公司财务、精算、业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交强险信息披露工作小组,确定专门的交强险信息披露责任人和宣传责任人。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业务实行完全国民待遇原则。
2.对核心业务系统需要进行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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